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那么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信息網絡的安全。
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為。
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一般主體。
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故意行為人是否為營利的目的提供程序、工具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的認定
1、劃清本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是否達到“情節嚴重”是區別構成犯罪與否的關鍵所在。
2、劃清本罪與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界限。實踐中本罪的行為常常與后二罪的行為密切關聯本罪行為人常常為后二罪行為的實施提供程序、工具幫助后二罪的順利實施但法律規定本罪行為為獨立犯罪行為故其因客觀行為的表現不同而區分為不同的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