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由哪些構成

導讀:
一、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由哪些構成1、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主體要件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2、主觀要件即故意的心理態(tài)度,并具有牟利的目的;3、客體要件是國家對存貸款的管理秩序;4、客觀要件即以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資金用于非法拆借、發(fā)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一、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由哪些構成
1、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主體要件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
2、主觀要件即故意的心理態(tài)度,并具有牟利的目的;
3、客體要件是國家對存貸款的管理秩序;
4、客觀要件即以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資金用于非法拆借、發(fā)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5、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二、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追訴。
1、個人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