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運用資金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挪用資金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那么違法運用資金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違法運用資金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違法運用資金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挪用資金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挪用公款罪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違法運用資金罪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違法運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