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導讀: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是對正常的社會秩序構成嚴重威脅和危害的行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威脅和危害正常社會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所謂縱容是指行為人放棄、背離其職責范圍內阻止、抑制、查究、懲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的義務放縱、容忍他們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那么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秩序次要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是對正常的社會秩序構成嚴重威脅和危害的行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威脅和危害正常社會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萌生滋長其違法犯罪活動的猖獗囂張在很大程度上是與某些國家機關人員對他們的恣意包庇和任意放縱分不開的。此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背棄己責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相互勾結或者向其屈服低頭放任甚或助成他們危害國家、社會和民眾還將造成對國家機關正常管理活動特別是國家機關預防、遏制、懲治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維護正常社會秩序管理活動的侵害。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
所謂包庇是指行為人積極實施的一切庇護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其中、既應包括掩飾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性質幫助其隱匿、毀滅違法犯罪證據或者作假證明的行為還應包括為他們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向他們通風報信、替他們說情、游說等一切妨害有關部門查辦、懲處、打擊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既應包括利用職權、地位、影響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條件實施的包庇行為也應包括沒有利用上述條件實施的包庇行為。
所謂縱容是指行為人放棄、背離其職責范圍內阻止、抑制、查究、懲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為的義務放縱、容忍他們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各級各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負有一定的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的神圣職責如果他們不履行或不積極履行這一職責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漠視無睹置若罔聞放縱容忍便可構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此處的縱容與單純的知情不舉不同前者是以行為人負有一定的打擊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的職責為前提的。單純的知情不舉如某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知道一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走私毒品的罪行但未予舉報等尚未進人我國刑法調整領域不能定罪。
本罪系行為犯原則上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即可構成本罪而不論其情節輕重危害結果如何。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仍應依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以不認定為犯罪為宜。
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和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犯罪活動
是本罪客觀構成要件的兩種表現形式行為人只要實施其中一種行為即可構成本罪若同時實施仍應以一罪論處而不能實行并罰。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方可成為本罪主體。其他人員若對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包庇或者放縱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不能成立本罪。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特征的應以該其他罪論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軍事機關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不包括在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治協商會議的各級組織中擔任職務的人員也不包括受國家機關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依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二、本罪與包庇罪的界限
兩罪在客觀方面存在相同之處即都實施了包庇行為。其主要區別如下
1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正常的社會秩序后者侵犯的則是司法機關懲治犯罪的正常活動。
2犯罪客觀方面要件不同。前者表現為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后者則表現為作假證明包庇犯罪人的行為。二者雖都有包庇但含義不盡相同。在方式上前者之包庇要廣于后者即不只限作假證明一種還包括其他一切妨害有關機關查辦、懲處、打擊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在包庇對象上前罪之包庇又要窄于后者即僅限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不及其他犯罪組織或犯罪人此外后者之包庇必須系事后之幫助行為易言之若行為人與其所包庇的對象事前有通謀的則應直接按其所包庇的犯罪人的共犯論處后者則無此限亦即無論行為人事先是否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存在共謀都可構成犯罪若系事先有通謀的則按想象競合犯處理。
3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可構成后者則是一般主體任何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其主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