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導讀:
所謂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行為人為了實施其違法犯罪的目的為首發起、糾集和組織有共同目的人建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行為中處于中心地位統攝組織的整體犯罪計劃和具體犯罪的實施。積極參加者不僅對于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態度是積極主動的而且在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時其態度也是積極主動的。那么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構成要件如下
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為社會管理秩序。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它的產生和存在對社會秩序和公眾安全構成極大威脅。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形勢多種多樣如販賣毒品、走私武器、暴力殺人、組織賣淫、腐蝕官員等等使城鄉失去安全引起社會情況惡化、社會秩序的擾亂。
所謂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是指三人以上不特定多數人以獲取非法的經濟、政治利益為目的用犯罪手段按照企業化或幫會等方式組成的犯罪組織。依本條之規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組織。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所謂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行為人為了實施其違法犯罪的目的為首發起、糾集和組織有共同目的人建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所謂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是指在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中處于領導地位對該組織的活動進行策劃指揮、協調的行為。所謂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是指自愿而積極加入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本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即構成犯罪。同時本罪屬選擇性罪名只要實施組織、領導、積極參加的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本罪。組織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定組織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定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定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
所謂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處于領導地位對組織的犯罪活動進行謀劃、決策、指揮、協調的行為以及協調處理組織內部重大問題等行為。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行為中處于中心地位統攝組織的整體犯罪計劃和具體犯罪的實施。
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與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區別在于前者的行為內容一般只涉及組織內部事務其性質是組建、完善、擴大黑社會性質組織而后者的行為內容主要涉及組織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其行為性質是策劃、指揮、協調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行為。
所謂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與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區別
積極參加和參加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的兩種方式由于刑法第294條第1款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加者規定的法定刑不同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區分積極參加和參加十分必要。積極參加與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區別在于行為人主觀心理態度的差別。我們對于積極參加和參加的理解不能僅僅局限于行為人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而是應當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1、行為人對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主觀心理態度
2、行為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的主觀心理態度。積極參加者不僅對于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態度是積極主動的而且在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時其態度也是積極主動的。這種積極主動的態度可以通過其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和參加該組織活動的行為表現體現出來。
同時從刑法第294條第1款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和積極參加者規定的法定刑幅度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完全一致以及其與其他參加者法定刑幅度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相差較大上據此可以推斷出以下兩點
1立法者認為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與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其社會危害性應當大體相當或者前者雖較后者輕但兩者相差并不懸殊積極參加者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所起的作用雖較組織者、領導者小但也較為重要即積極參加者亦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重要成員。
2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與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兩者的社會危害性相差較大一般參加者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所起的作用也遠遠小于積極參加者。
由以上分析可知
1積極參加者應當相當于在犯罪集團中首要分子犯罪集團的組織者、領導者以外的在集團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因此積極參加者不僅應當以積極的態度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而且應當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即應當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實施的具體犯罪的主犯。
2一般參加者是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一般成員他不僅在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時的態度不是積極主動的而且在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活動時他也只是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從犯。應當注意的是如果一般參加者僅僅加入了黑社會性質組織但并未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2款的規定可不以犯罪論處。
3組織、領導、積極參加、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方式互相轉換的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角色定位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往往存在著互相轉換的問題。這種行為方式的互相轉換一般表現為以下幾種
1行為人既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行為也實施領導行為
2行為人由一般參加行為轉換為積極參加行為
3行為人由積極參加行為轉換為領導行為或者組織行為
4行為人由組織者或者領導者淪為積極參加者或者一般參加者
5行為人由積極參加者淪為一般參加者。
由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選擇性罪名如果行為人只實施了幾種行為方式之一的只以相應的罪名論處。在幾種行為方式相互轉換的情況下由于行為人至少跨越了兩種以上的行為方式而這幾種行為方式的性質、內容又有所不同因此應當按照行為人所具體實施的行為方式確定罪名。
犯本罪同時又有其他犯罪行為分別定罪依本法關于數罪并罰的規定處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單位。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有明確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積極參加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組織、領導如果不了解情況參加了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事后退出的可能構成別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責任。當然如果參加時不明知加入后明知了仍不退出則應按本罪追究刑事責任。本罪的追求目標是金錢和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二、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94條第1款的規定組織、領導或者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應當立案。
本罪為行為犯只要組織、領導了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參加了該組織并不要求再實施其他犯罪行為和造成犯罪結果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