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武裝部隊證件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導讀:
機關、單位的領導、首長的個人私章、簽名如果能夠起到武裝部隊機關、單位印章的證明作用亦應視為本罪的印章。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所謂偽造是指無權制作者制造假的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那么偽造武裝部隊證件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偽造武裝部隊證件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偽造武裝部隊證件罪需要的犯罪構成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裝部隊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武裝部隊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影響到它們的正常管理活動損害他們的名譽從而危害國防利益。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文、證件、印章且僅限于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和印章。所謂武裝部隊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部隊、武裝警察部隊及預備役部隊但不包括民兵組織。所謂公文一般是指以武裝部隊的軍事組織機構名義制作的用以聯系事務、指導工作、處理問題的書面文件如文件、公函、指示、命令、通告、通知、決議、決定、規定、報告、批復、信函、電文、介紹信、公告、通報、議案、請示、會議紀要等。其形成于武裝部隊執行職務或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職責的過程中與職務活動、管理工作緊密相連。某些以負責人名義代表單位簽發的文件也屬于公文。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也可書寫的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所謂證件一般是指有權制作的武裝部隊的軍事組織機構單位頒發的用以證明身份和權利義務關系或其他有關事實的憑證如軍官證、士兵證、文職干部證、出入證、軍人通行證、軍人駕駛證、介紹信、軍事企業營業執照、轉業證、退伍證、軍隊院校學員的學員證、學生證、學歷、學位證書等。所謂印章一般是指武裝部隊的軍事組織、機構單位刻制的以文字與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章或專用章是行使職權的符號和標記公文在加蓋公章后始能生效。如證件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機關、單位的領導、首長的個人私章、簽名如果能夠起到武裝部隊機關、單位印章的證明作用亦應視為本罪的印章。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所謂偽造是指無權制作者制造假的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摹仿有權簽發公文、電函的負責人的手跡制作假軍用公文、電函的也以偽造公文論。對于構成犯罪來說并不要求偽造的假公文證件、印章與真實的公文、證件、印章完全一致只要足以亂真即可。關鍵是看制作者是否有制作權這一點是鑒別公文、證件、印章真偽的標準。如果有制作權的人在其職務范圍內制作公文、證件、印章即使內容違反法律與政策的規定也應視為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公文、證件、印章的制作權并未受到侵犯。雖然內容虛假會敗壞發證、發文單位的信譽與信用但這與無制作權的人冒用武裝部隊名義制作虛假公文、證件、印章對武裝部隊的信譽與信用的破壞是性質不同的。因此本法規定凡無制作權的人制作公文、證件、印章則構成本罪。凡有制作權的人制作公文、證件、印章即使內容虛假也不構成本罪。
所謂變造是指對原來有效的公文證件印章用涂改、擦消、填充內容等手段非法改換其真實的行為。比如在有效的介紹信上模仿原來的筆跡增添內容等。涂改證件的有效日期改動公文的簽發日期或單位改變證件持有人的姓名、身份等等。所謂買賣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將軍用公文、印章、證件出讓給他人的行為。買賣的對象即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偽造或變造的既可以是自己依法占有或擁有的也可以是從他人那里盜竊、詐騙、搶奪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的。不論其來自何處亦不論其是否真假只要買賣的屬于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即可構成本罪。
行為人以虛構的部隊名稱偽造公文、證件、印章進行犯罪活動實施什么罪就定什么罪不能以本罪論處。
行為人如果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后并以此冒充軍人招搖撞騙或者進行其他詐騙犯罪的屬手段牽連對之應當擇一重罪一般是后者而從重論處但構成犯罪卻不能構成他罪的則應依本罪治罪科刑。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犯罪的行為方式有三種犯罪對象是三種。一個犯罪分子可能實施其中一種也可能結合實行其中的幾種。例如盜竊軍用公文以后進行變造、偽造公章并進而用以制造假證件、假印章的等。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其中的一種行為方式侵犯了一種以上的犯罪對象即構成本罪。但在確定具體罪名時還應根據實施犯罪的具體行為方式和犯罪對象來定。如果行為人只是偽造了武裝部隊的公文就定偽造武裝部隊公文罪如果既偽造又變造了武裝部隊的證件就定偽造、變造武裝部隊證件罪但不實行并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偽造武裝部隊證件罪的認定
1、該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該罪。
2、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國家機關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國家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會影響其正常管理活動損害其名譽。
3、該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該罪。
4、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所謂偽造是指制作機關以外的人在無權限的情況下冒用制作機關的名義制造假的公文、證件、印章。以上四個構成要件缺一不可否則就不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