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倒賣車船票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導讀: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行為。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第二十六條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那么合伙倒賣車船票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合伙倒賣車船票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車票、船票的管理活動。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倒賣是指購買車票、船票后加價賣出或者為了賣出而購買牢票、船票。本罪的本質在于其目的是否通過加價賣出而獲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實現則不影響其性質的認定。所謂車票是指旅客憑其乘坐各種陸上從事旅客運輸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價票證如火車票、公共汽車票、長途汽車票等。坐席、臥鋪簽宇號及訂購車票憑證亦屬本條所稱車票性質。所謂船票則是指憑其乘坐水上從事旅客交通運輸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價票證。
本罪屬情節犯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其罪情節不屬嚴重即使有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倒賣的因倒賣獲利較大的倒賣數額巨大的內外勾結套購車票、船票倒賣的造成惡劣影響的抗拒依法進行的查問的等等。根據1999年9月l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五干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屬情節嚴重。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單位也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以盈利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觀方面的構成要件。
二、合伙共同犯罪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合伙共同犯罪需要滿足二人以上具有共同故意犯罪的目的具有共同故意犯罪的行為。
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