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導讀:
犯罪對象是各種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人。包庇應限于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人。窩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經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潛逃未歸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機關羈押而脫逃的未決犯與已決犯。主體要件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那么包庇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包庇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包庇罪構成要件如下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對象是各種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人。
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使司法機關不能或者難以發現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外向犯罪的人通報偵查或追捕的動靜、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裝的用具等等也屬于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在司法機關追捕的過程中行為人出于某種特殊原因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已冒充犯罪的人問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為原犯罪人的行為的也應認定為本罪。包庇應限于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人。窩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經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潛逃未歸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機關羈押而脫逃的未決犯與已決犯。
主體要件
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明知是犯罪人的當然成立本罪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不明知是犯罪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繼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也成立本罪。
根據本條的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以本罪論處。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