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提供恐怖主義犯罪證據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導讀: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了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情況、證據罪。由于間諜犯罪是一種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這種犯罪行為又具有十分隱密的特點。那么拒絕提供恐怖主義犯罪證據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拒絕提供恐怖主義犯罪證據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拒絕提供恐怖主義犯罪證據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和國家安全機關的正?;顒?。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了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情況、證據罪。該法第26條規定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或者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罰。此項規定對于懲治間諜犯罪和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情況、證據犯罪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的意義。
由于間諜犯罪是一種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這種犯罪行為又具有十分隱密的特點。打擊和防范間諜行為是國家安全機關的專門職能同時維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同間諜犯罪的斗爭需要廣大群眾和社會組織的支持與配合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情況、證據的行為嚴重地妨礙了國家安全機關打擊間諜犯罪的職能活動是一種犯罪行為。為了適應新時期加強國家安全工作加大打擊間諜犯罪力度的需要本法將這種行為規定為犯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國家安全法規定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公民和有關組織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因此向國家安全機關如實提供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和有關證據這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沒有履行這一特定的義務。本罪是一種不作為犯罪。
所謂拒絕提供是指司法機關在調查間諜犯罪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不肯告訴或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有關情況、證據。既可以明確表示不予提供或不知道亦可以是雖未明確表示不予提供但對所知道的情況、證據采取躲避、推諉、裝糊涂、東拉西扯等方法拒絕提供使得國家安全機關無法了解到有關的情況及證據。如果國家安全機關沒有向其調查取證就談不上所謂拒絕即使其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或者掌握了他人的間諜犯罪證據而沒有主動報告、提供有關情況或證據即知情不舉也不構成犯罪。
本罪屬結果犯拒絕提供的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經過教育仍堅持拒絕提供的拒絕提供的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如耽擱了國家安全工作致使間諜犯罪分子逃匿或使一些重要證據消失的等基于卑鄙動機如因與執行公務的國家安全工作人員有夙怨欲求報復而拒絕提供的兼有其他不構成犯罪的妨害國家安全公務的違法行為的國家工作人員拒絕提供的等等。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而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故意地拒絕提供。因此行為人在主觀心態上須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是行為人明知的內容指的是明知他人參加外國的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的派遣任務或者雖未參加間諜組織但為國外敵人竊取、刺探、提供我國情報指示轟擊目標的犯罪行為。二是故意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據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條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或者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拒絕提供恐怖主義犯罪證據罪的認定
本罪與知情不舉行為的界限
國家安全法規定公民發現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應當直接或者通過所在組織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但是該法并沒有規定知情不舉的刑事責任。本罪在是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的情況下發生的它不是一般的知情不舉二者必須嚴加區分。
本罪與包庇罪的界限
根據規定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掩蓋其罪行或者幫助其湮滅罪跡隱匿、毀滅罪證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包庇罪在客觀上只能由作為構成而本罪在客觀上只能由不作為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