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導讀:
枉法裁判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枉法裁判的行為但尚未達到情節嚴重僅屬違法違紀行為應以行政紀律手段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的具體方式多種多樣有的是故意偽造、搜集證據材料有的是引誘、賄買甚至脅迫他人提供偽證有的是篡改、毀滅證據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無視法律規定有的是違反訴訟程序壓制甚或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等等。枉法裁判們必須發生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這里是廣義的概念。凡依據民事訴訟法進行的審判均為民事審判。枉法裁判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枉法裁判的行為但尚未達到情節嚴重僅屬違法違紀行為應以行政紀律手段處理。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于司法工作人員。實際能構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從事民事、行政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因為只有他們才能利用職權而枉法裁判具體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及助理審判員等。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背了事實和法律屬枉法裁判但仍然決意為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由于過失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應定玩忽職守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本罪發生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而后者發生在刑事審判活動中。
二行為人貪贓枉法而實施本罪行為或者為達到枉法裁判的目的進行暴力取證、指使賄買證人提供偽證的又會觸犯他罪如暴力取證罪、妨害作證罪等這時屬于牽連犯罪應以構成的重罪從重處罰不實行并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