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導讀:
若行政執法人員違背職責徇私舞弊枉法行政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必將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破壞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因此必須對嚴重徇私舞弊的行政執法人員依法予以刑事制裁。不移交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犯罪。那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行政執法機關的正常執法活動。行政執法機關擔負著執行法律、法規管理國家、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的職責享有法律授予的行政處罰權、行政裁決權。如公安、工商、稅務、海關、勞動、交通、環境保護、衛生、檢疫、質量監督、計量等等部門。這些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人員是否依法行政嚴格執法直接關系到行政機關的形象關系到國家和人民的利益。若行政執法人員違背職責徇私舞弊枉法行政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必將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破壞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因此必須對嚴重徇私舞弊的行政執法人員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何嚴重的行為。
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行為首先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所謂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指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利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權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明知違法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不移送予以隱瞞、掩飾或者大事減小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不移交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犯罪。根據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機關發現并提出意見后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罰代刑違法犯罪活動的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
6隱瞞、毀滅證據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
7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牟取本單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節嚴重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是行政執法人員具體是指在國家公安、工商、稅務、海關、檢疫等行政機關中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公務人員大體包括以下幾類1國務院及國管局組成部門中擁有執法權的人員2國務院直屬機構以及國務院各部委管理的國家局中擁有執法權的人員3地方各級人戰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中享有執法權的人員4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中享有執法權的人員5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決定而設立的、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專門機關中享有執法權的人員6依法設立的各種公務組織中享有行政執法權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故意不移交明知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后果而對這種后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至于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貪圖錢財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礙于親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報復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動機如何對本罪構成沒有影響可以在量刑時作為因素之一予以考慮。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二條行政執法人員佝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區分本罪與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兩罪都是特殊主體都表現為徇私枉法都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但兩罪之間的區別是明顯的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行政執法人員后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
2客觀行為不同。本罪是利用行政執法的職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的行為后罪則表現為利用司法職權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訴或者枉法裁判的行為。
3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行政執法活動后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