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導讀: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那么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戶的合法權益。本罪針對金融機構背離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受托客戶財產的行為而設立。由于該行為使客戶的財產陷入極大風險之中從而動搖社會公眾的投資信念嚴重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并危害金融管理秩序、妨害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須以刑法制裁。
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的行為。
所謂違背受托義務是指金融機構違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受托人應盡的法定義務以及違反有關委托合同所約定的有關金融機構應該承擔的具體約定義務。
所謂擅自運用是指非法動用受托客戶的資金包括具有歸還意圖的非法使用和不打算歸還的非法占有。
所謂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是指客戶按約定存放在各類金融機構或者委托金融機構經營的資金和資產含存款、證券交易資金、期貨交易資金以及受托理財業務中的客戶資產、信托業務中的信托財產、證券投資基金等。
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金融機構具體指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其他金融機構主要是指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有資格開展投資理財特定業務的信托投資公司、投資咨詢公司、投資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該犯罪主體是單位。
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為了獲取非法利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挪用資金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挪用公款罪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違法運用資金罪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立案標準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或者擅自運用多個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