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違法運用資金罪的要件是什么

導讀:
本罪是違反國家相關規定運用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以及其它一些公眾資金的行為,而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則是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以及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的行為。經上述分析可知,行為人如果在主觀上存在故意,并有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行為,則認定其犯本罪,此外,本罪與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在客觀表現以及犯罪主體都不相同,一般來說說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包含內容更廣。
一、違法運用資金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
5、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違法運用資金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違法運用資金罪與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的區別是什么
違法運用資金罪的認定本罪與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的界限從犯罪構成上來看,本罪與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的區別在于:
1、兩罪的客觀行為表現不同。本罪是違反國家相關規定運用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以及其它一些公眾資金的行為,而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則是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以及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的行為。此外,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中的“違背受托義務”,不僅僅只是局限于違背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具體約定的義務,還包括違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法定義務,但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具體約定的義務在本罪中則是不存在的;
2、兩罪的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是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而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的主體則主要是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前者是自然人犯罪主體,后者則是單位犯罪主體。
經上述分析可知,行為人如果在主觀上存在故意,并有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行為,則認定其犯本罪,此外,本罪與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在客觀表現以及犯罪主體都不相同,一般來說說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包含內容更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