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導讀:
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采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資金用于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是指不記入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賬目以逃避國家金融監管至于是否記入法定賬目以外設立的賬目不影響該罪成立。那么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如下
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存貸款的管理秩序。
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采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資金用于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是指不記入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賬目以逃避國家金融監管至于是否記入法定賬目以外設立的賬目不影響該罪成立。“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是指將沒有入賬的資金挪借給其他單位或者將沒有入賬的資金作為貸款發放其他單位或個人。
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