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決水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導讀:
如果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嚴重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不構成過失決水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工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過失決水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客體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過失決水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可以使不特定的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損失又可以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而故意毀壞財物罪則只能是使特定的公私財物遭受損失。那么過失決水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過失決水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過失決水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為并且造成了嚴重后果。
(1)行為人必須實施引起水災的行為即改變水勢使之泛濫成災的行為。這種行為多是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由于行為人不注意公共安全以致釀成水災。如果負責防洪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或擅離職守過失引起水災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不構成本罪視情節可定為玩忽職守罪。
(2)構成本罪必須已經造成法定的嚴重后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如果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嚴重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不構成過失決水罪。而且這種嚴重后果必須是過失行為所引起二者存在著因果關系。上述客觀方面的特征是本罪區別于失火、過失爆炸、過失投毒等犯罪的關鍵所在。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過于自信過失和疏忽大意過失。其內容表現為行為人已經預見其行為可能引起水災危害公共安全并輕信能夠避免或者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以致發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如果行為人對其行為引起的水災并未預見而且根據案件發生時的主、客觀情況看行為人也不可能預見則屬于意外事件不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工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過失決水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分
過失決水罪和以決水方式故意毀壞公私財物都會造成公私財物的一定損失但兩者的區別是明顯的
1侵犯的客體不同。過失決水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客體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不同。過失決水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可以使不特定的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損失又可以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而故意毀壞財物罪則只能是使特定的公私財物遭受損失。而且就公私財產遭受毀損的范圍來看過失決水罪使公私財產遭受毀損的范圍要大于故意毀壞財物罪。
3主觀方面不同。過失決水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而故意毀壞財物罪主觀上則只能是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