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水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導讀:
因此決水罪歷來是嚴厲打擊的重點犯罪之一。這是決水罪區別于放火、爆炸、投毒等犯罪的主要標志。決水行為必須危害公共安全才構成決水罪。鑒于決水罪具有嚴重的危害性因此刑法規定實施決水行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尚未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也構成決水罪。實施決水罪的動機可能有多種如泄憤報復、嫁媧于人等。決水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破壞生產經營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和生產經營秩序。那么決水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決水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決水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的安全。同放火一樣決水也是一種危險性很大的犯罪方法。俗話說“水火無情”水利設施一旦遭受破壞水勢失控頃刻就可能便無數良田被淹大量財物付諸東流甚至使不特定多數人溺死于非命。因此決水罪歷來是嚴厲打擊的重點犯罪之一。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為。這是決水罪區別于放火、爆炸、投毒等犯罪的主要標志。
所謂決水是指足以便水流橫溢、泛濫成災的行為。決水行為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如炸毀堤壩、堵塞水道、破壞水閘、破壞防水設備等也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如洪水來臨時水庫管理人員不及時開放泄洪閘或者不關閉防水堤的閘門。以不作為方式構成決水犯罪的行為人必須負有特定的作為義務并且有能力履行這種特定的作為義務而不履行。行為人實施的決水行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應以決水罪論處如果僅是為個人利益或局部利益擅自開閘放水、挖渠引水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應以決水罪論處。
決水的手段多種多樣如使用各種工具或機械挖掘用爆破的方法破壞等。無論采用何種手段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實踐中發生的炸毀堤壩決水的案件實質上是利用水的作用而不是直接靠爆破的力量使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損害的因而仍屬決水罪而不宜定爆炸罪。
決水行為必須危害公共安全才構成決水罪。如果決水行為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如農民之間為爭水澆地擅自扒開水渠放水致渠水漫溢危害不大的不宜定決水罪。鑒于決水罪具有嚴重的危害性因此刑法規定實施決水行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尚未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也構成決水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決水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發生。實施決水罪的動機可能有多種如泄憤報復、嫁媧于人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放火、決水、爆炸。投毒域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決水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分
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故意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在現實中決水行為既能影響農田灌溉也能使工農業生產因缺水而停產從而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但二者有明顯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決水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破壞生產經營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和生產經營秩序。破壞生產經營罪雖然使生產經營秩序受到破壞造成犯罪對象即與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物品、工具的毀壞但尚不屬于危害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而決水罪則危害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決水罪的決水屬于危險方法既可以使大范圍的工農業等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影響更重要的是使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受到危害使大片農田被淹重大公私財物受損害而破壞生產經營罪所決的水不屬危險方法只能使大量的水流失或使小范圍的農田被淹或使工農業等生產經營活動受到破壞其在損害的嚴重程度上不及決水罪。而且從水量上看決水罪所決的水一般要大于破壞生產經營罪所決的水。
3犯罪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決水罪的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破壞生產經營秩序和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由此可見基于破壞生產經營故意而決水因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又構成決水罪屬于想象競合犯應按從一重罪的原則處斷即按決水罪處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