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導讀:
在當前社會中,提供軍事武器以及軍事裝備設施等都是需要滿足相應的法律規定的,否則會涉嫌犯罪。在法律中規定了,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么?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進行的相應的解答吧。
一、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安全。我國有關軍事法規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銷售有嚴格的規定,并建立了一整套相應的制度,任何不按規定要求的標準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都是對這一制度的侵犯。與此同時,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用途在于對敵作戰,保衛國家安全,但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被提供給武裝部隊,輕者造成人身傷亡,重者危及國防利益。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不合格的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是指武器裝備、軍事設施不符合安全使用的標準。具體標準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作出規定。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所謂提供,包括為武裝部隊從事生產、制造、修筑、裝配、修理等過程。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給武裝部隊的行為表現與上罪同,不再贅述。
過失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必須造成嚴重后果,才構成本罪,這是與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區別,僅有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給武裝部隊的行為,但并非引起后果或者尚末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構成犯罪。所謂嚴重后果,是指造成裝備、設施嚴重毀損,經濟損失嚴重的;釀成人員傷亡的責任事故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任務的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才能構成本罪。國家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和銷售有嚴格的規定,并非任何個人與企業都可以任意成為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主觀上為過失,即對于提供給武裝部隊的武器裝備及軍事設施,不知道是不合格的,對于過失犯罪,只有造成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七十條【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認定
劃清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與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界限。兩罪的區別在于:
(1)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可能發生危害國防安全的結果,應當預見而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國防安全的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2)本罪只有自然人才能構成;后罪則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3)本罪在客觀方面必須以其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為構成必要;而后者則沒有這一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