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導讀: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安全。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才能構成本罪。當生產、修理、施工、銷售、采購等單位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仍向武裝部隊提供就構成單位犯罪。那么故意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故意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同時滿足以下的要件就會構成故意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安全。我國有關軍事法規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銷售有嚴格的規定并建立了一整套相應的制度任何不按規定要求的標準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都是對這一制度的侵犯。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為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行為。首先要有提供的行為。所謂提供是指在科研、設計、勘察、測量、建設、施工、制造、修筑、修理、驗收、采購、銷售以及到部隊使用全過程中某一環節出于故意而導致了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交付使用。既可以是有償的如被征購又可以是無償的如被征用。
對于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的不要求必然引起嚴重后果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這一行為即構成犯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才能構成本罪。國家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和銷售有嚴格的規定并非任何個人與企業都可以任意成為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根據刑法第三百七十條第3款規定單位亦可成為本罪主體。
當生產、修理、施工、銷售、采購等單位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仍向武裝部隊提供就構成單位犯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故意的心理表現為對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是明知的但知其不合格仍然作為合格產品提供給武裝部隊。不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不構成本罪。刑法第三百七十條第2款規定的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用設施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而不能由單位構成。
二、構成故意提供不合格軍事設施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條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