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導讀: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安全。我國有關軍事法規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銷售有嚴格的規定,并建立了一整套相應的制度,任何不按規定要求的標準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都是對這一制度的侵犯。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才能構成本罪。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犯罪構成有: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安全。我國有關軍事法規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銷售有嚴格的規定,并建立了一整套相應的制度,任何不按規定要求的標準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都是對這一制度的侵犯。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所謂提供,包括為武裝部隊從事生產、制造、修筑、裝配、修理等過程。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給武裝部隊的行為表現與上罪同,不再贅述。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才能構成本罪。國家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和銷售有嚴格的規定,并非任何個人與企業都可以任意成為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主觀上為過失,即對于提供給武裝部隊的武器裝備及軍事設施,不知道是不合格的,對于過失犯罪,只有造成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于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的構成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相關事項的處理,還需要對不合格武器裝備的數量以及造成的后果來進行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有異議的或者判決結果不服的,可以上訴處理。
二、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如何判刑
對犯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七十條【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