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司資金七萬未還構成犯罪嗎

導讀:
第二條對挪用公款罪應區分三種不同情況予以認定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二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前述特定款物歸個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那么挪用公司資金七萬未還構成犯罪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挪用公司資金七萬未還構成犯罪嗎
挪用公司資金七萬未還構成犯罪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具體規定第一條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二條對挪用公款罪應區分三種不同情況予以認定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二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于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于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另外根據該司法解釋第三條之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數額雖未達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
二、挪用資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區別
挪用資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都是挪用性質的犯罪有以下明顯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擾、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專款專用的財經管理制度和公共財物的使用權對象是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特定物款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國家預算安排的民政事業經費也包括臨時調撥的專款物還包括其他由國家、集體或者人民群眾募捐的用于上述用途的特定款物等。
2、在客觀上的表現不同。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現為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挪用資金罪中行為人挪用的資金可以歸個人使用也可以借貸給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行為人未經合法批準利用特定的職權將特定款物非法調撥、使用于其他方面如修建樓堂館所、購買小汽年及辦公設備進行生產、經營性的投資等不能用于個人。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前述特定款物歸個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
3、犯罪主體不同。挪用單位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包括國家工作人員。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體是在國家機關等單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員等直接責任人員。
4、主觀上不同挪用資金罪中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明知是其所在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意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中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明知是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專用確挪作他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