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國家規定有哪些內容

導讀:
對于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
一、挪用資金罪國家規定有哪些內容
1、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二、挪用資金罪的主體都有哪些
1、挪用資金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包括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但是,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行為的,依照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
2、在認定該罪的主體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類人員:
(1)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
(2)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對于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
(3)村民小組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