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犯處斷原則分析

導讀:
我國刑法理論界關于牽連犯處斷原則的觀點主要有三種一是從一重處斷說。此種觀點認為對于牽連犯應按數罪中最重的一個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內酌情從重判處刑罰。其一為以法律規定為標準的雙重處斷原則說即對于刑法無明文規定的牽連犯應適用從一重處斷的原則對于刑法明文規定或明文規定予以并罰的牽連犯應當實行數罪并罰。筆者認為基于牽連犯的本質屬性和固有特征以及由此而派生的刑事法律規定等對于牽連犯應一律采取數罪并罰而不宜采用任何其他處斷原則。因此牽連犯的數個犯罪行為雖然主客觀方面存在牽連關系但仍不失單獨地符合某一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牽連犯實質與形式都是數罪而非一罪。
數罪問題涉及同一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以一罪還是作為數罪處理。一罪與數罪的判斷的標準不以行為人有幾個行為或者有幾個犯罪結果也不是有幾個目的而是應該以構成要件為準則即看行文符合幾個犯罪構成要件符合一個構成要件就是一罪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構成要件就是數罪。但是一個危害行為只能在一個構成要件中評價或者說在刑法上只能評價一次禁止重復評價。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或者結果行為又觸及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牽連犯的核心問題是數行為之間具有牽連關系。如甲為了騙取他人財物而偽造有關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其目的行為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其方法或手段行為偽造有關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形成目的行為與方法行為的牽連。
我國刑法理論界關于牽連犯處斷原則的觀點主要有三種一是從一重處斷說。此種觀點認為對于牽連犯應按數罪中最重的一個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內酌情從重判處刑罰。二是并罰說。這種主張強調對于所有牽連犯均應實行數罪并罰。三是雙重處斷原則說(從一重處斷和數罪并罰擇一說)。此種理論認為對于牽連犯既不能一律采用從一重處斷的原則也不能均適用數罪并罰而應當依據一定的標準決定究竟采取何種原則予以處斷。雙重處斷原則說判斷標準不同具體分為兩種類型。其一為以法律規定為標準的雙重處斷原則說即對于刑法無明文規定的牽連犯應適用從一重處斷的原則對于刑法明文規定或明文規定予以并罰的牽連犯應當實行數罪并罰。其二為以罪行輕重為標準的雙重處斷原則說即對于危害程度一般或輕罪的牽連犯應適用從一重處斷的原則對于危害程度嚴重或重罪的牽連犯則應實行數罪并罰。
筆者認為基于牽連犯的本質屬性和固有特征以及由此而派生的刑事法律規定等對于牽連犯應一律采取數罪并罰而不宜采用任何其他處斷原則。具體理由如下
(1)牽連犯在形式和實質上均為數罪
判斷牽連犯的罪數只能以刑法所規定的主客觀相統一的犯罪構成為標準。牽連犯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兩個以上具有牽連關系但相對獨立且分別符合特定犯罪構成要件的危害行為牽連犯的主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是基于一個基本犯罪目的并在牽連意圖的支配下具備了數個與相對獨立的危害行為性質對應、數量相等的犯罪故意牽連犯的法律特征表現為牽連行為觸犯異質罪名。因此牽連犯的數個犯罪行為雖然主客觀方面存在牽連關系但仍不失單獨地符合某一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換言之牽連關系并未從實質上改變其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基本屬性。牽連犯實質與形式都是數罪而非一罪。這是對牽連犯應當實行數罪并罰的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