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犯的處斷原則

導讀:
也就是說對牽連犯應當采用吸收的原則按照數行為所觸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論處。刑法分則中對個別牽連犯規定的處罰原則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即徇私枉法罪與受賄罪或枉法裁判罪與受賄罪構成牽連犯要從一重處斷。從一重處斷、數罪并罰這兩種并存的處罰原則各有利弊對其進行比較分析以期能夠找到一種博采眾長的最為適宜的牽連犯處罰原則。
牽連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實行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也就是說
對牽連犯應當采用吸收的原則按照數行為所觸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論處。
(一)刑法條文規定的牽連犯處罰原則
牽連犯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涉及。構成牽連關系有很多種可能。刑法分則中對個別牽連犯規定的處罰原則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這些規定也不是適用統一的處罰原則而是既有從一重處斷又有數罪并罰。
第一種規定從一重處斷原則。例如刑法第399條第3款規定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前兩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385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即徇私枉法罪與受賄罪或枉法裁判罪與受賄罪構成牽連犯要從一重處斷。
第二種規定數罪并罰原則。如第157條第2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即走私罪和妨害公務罪構成牽連犯實行數罪并罰。
類似的規定還有一些。這些牽連犯的特例法官在具體定罪量刑時可以直接適用不會有太大爭議而實踐中還存在大量的刑法條文未提到的牽連關系該適用什么處罰原則就是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
(二)司法實踐中牽連犯的處罰原則
實踐要受理論的指導理論界對牽連犯應適用什么處罰原則存在很大爭議。主要有從一重處斷說、數罪并罰說和折衷說三種觀點。從一重處斷說認為牽連犯應按數罪中最重的一個罪定罪并在該罪的法定刑內從重處罰不認定為數罪數罪并罰說認為牽連犯都應并罰折衷說認為對牽連
犯不能一律適用從一重處斷原則也不能都適用數罪并罰而應以法律規定為標準對刑法無明文規定的適用從一重處斷原則對刑法有規定的依刑法規定處罰。筆者認為這種說法實質上還是主張從一重處斷因為對于刑法明文規定的處罰原則不能變更是要在討論范圍之外的。因在刑事訴訟中由于公訴人、法官各自對牽連犯認識的不統一類似的案件在不同的公訴人或法官手中就會做出不同的處理結果。這樣一來要么是對犯罪行為的輕處要么就是重處。這種同一行為的不同處罰客觀上形成司法不公。同時也可能為個別司法人員開脫罪犯制造條件。
要解決適用處罰原則混亂的問題辦法就是要對處罰原則進行統一規定。從一重處斷、數罪并罰這兩種并存的處罰原則各有利弊對其進行比較分析以期能夠找到一種博采眾長的最為適宜的牽連犯處罰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