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中牽連犯的處罰原則

導讀:
實踐要受理論的指導理論界對牽連犯應適用什么處罰原則存在很大爭議。筆者認為這種說法實質上還是主張從一重處斷因為對于刑法明文規定的處罰原則不能變更是要在討論范圍之外的。從一重處斷、數罪并罰這兩種并存的處罰原則各有利弊對其進行比較分析以期能夠找到一種博采眾長的最為適宜的牽連犯處罰原則。推薦閱讀我國牽連犯處罰原則的探討牽連犯的處斷原則
牽連犯是指行為人出于一個最終的犯罪目的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為(目的行為、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而分別觸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態。
實踐要受理論的指導理論界對牽連犯應適用什么處罰原則存在很大爭議。主要有從一重處斷說、數罪并罰說和折衷說三種觀點。從一重處斷說認為牽連犯應按數罪中最重的一個罪定罪并在該罪的法定刑內從重處罰不認定為數罪數罪并罰說認為牽連犯都應并罰折衷說認為對牽連犯不能一律適用從一重處斷原則也不能都適用數罪并罰而應以法律規定為標準對刑法無明文規定的適用從一重處斷原則對刑法有規定的依刑法規定處罰。筆者認為這種說法實質上還是主張從一重處斷因為對于刑法明文規定的處罰原則不能變更是要在討論范圍之外的。
因在刑事訴訟中由于公訴人、法官各自對牽連犯認識的不統一類似的案件在不同的公訴人或法官手中就會做出不同的處理結果。這樣一來要么是對犯罪行為的輕處要么就是重處。這種同一行為的不同處罰客觀上形成司法不公。同時也可能為個別司法人員開脫罪犯制造條件。
要解決適用處罰原則混亂的問題辦法就是要對處罰原則進行統一規定。從一重處斷、數罪并罰這兩種并存的處罰原則各有利弊對其進行比較分析以期能夠找到一種博采眾長的最為適宜的牽連犯處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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