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犯處罰的原則

導讀:
牽連犯的處罰問題是刑法理論和實踐中的一個重要問題我國現行刑事立法中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理論上則眾說紛紜司法實務中的操作標準也不統一。此種觀點認為對于牽連犯應按數罪中最重的一個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內酌情從重判處刑罰。重罪沒有附加刑而輕罪有附加刑的從牽連犯的整體性考慮在判處重罪的主刑的同時應附加適用輕罪的附加刑。在重罪的法定刑低于輕罪的法定最低刑時不能判處低于輕罪的法定最低刑的刑罰否則就有悖于從一重處斷的原則。牽連犯畢竟不是數罪并罰在處罰原則上理應有所不同。在無礙于貫徹嚴懲嚴重的經濟犯罪精神的情況下牽連犯的處罰統一實行從一重重處斷原則是有利無弊的。
牽連犯的處罰問題是刑法理論和實踐中的一個重要問題我國現行刑事立法中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理論上則眾說紛紜司法實務中的操作標準也不統一。牽連犯的處罰問題也就是對牽連犯如何定罪量刑的問題。根據我國傳統刑法理論對牽連犯的處罰主張以從一重罪處罰亦即在處理時按牽連犯數罪中的最重的一個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內酌情從重判處。近年來我國刑法學界對牽連犯的處罰原則由以往普遍堅持通說mdashmdash從一重處斷原則發展到各種處斷原則的觀點爭鳴并進而演變為關于牽連犯概念的存廢之爭。
目前我國刑法學界關于牽連犯處斷原則的觀點主要有四種從一重處斷說、數罪并罰說、從一重處斷和數罪并罰擇一說(或稱雙重處斷原則說)、統一實行從一重重處斷說。
1、從一重處斷原則。此種觀點認為對于牽連犯應按數罪中最重的一個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內酌情從重判處刑罰。其理由是牽連犯雖然觸犯數罪名但它不是通常的數個獨立的罪行也不是單純的一罪其社會危害性大于一罪小于數個獨立的犯罪故裁判原則是從一重處斷。即按數罪中的一個較重的罪論罪并處以重罪之刑但不是必須以法定刑的最高刑處罰。如侵入他人住宅盜竊的牽連犯盜竊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侵入他人住宅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三年以下即應以盜竊罪論處。如上述原則不能體現從一重論處時可依數罪的事實、性質、危害、情節擇一較重者論處。
2、從一重重處斷說。該觀點認為所謂從一重重處斷當然不是一律判處法定最高刑而是考慮到他畢竟還犯了其他的罪應當在重罪的法定刑范圍內適當從重。同時重罪如果有幾個法定幅度(罪刑單位)也應該根據重罪本身的情節對號入座。重罪沒有附加刑而輕罪有附加刑的從牽連犯的整體性考慮在判處重罪的主刑的同時應附加適用輕罪的附加刑。在重罪的法定刑低于輕罪的法定最低刑時不能判處低于輕罪的法定最低刑的刑罰否則就有悖于從一重處斷的原則。在牽連犯的全部犯罪事實中無論是重罪還是輕罪的法定情節在量刑時都應當綜合地予以考慮。這樣對牽連犯的處罰就可以既和單純的一罪有嚴格的區別同時也可與一般的數罪并罰有顯著的不同。只要有牽連犯概念的存在這樣的定罪處罰原則是比較恰當的。這是由于實行從一重重處斷原則可以貫徹依法從重懲處嚴重經濟犯罪的精神。目前在我國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已經否定了從重從輕的所謂中間線說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從一重重處斷的原則對于經濟犯罪中的牽連犯罪在其中的一個重罪的法定刑幅度內擇一能夠體現嚴懲精神的刑罰同樣可以貫徹依法從重懲處的原則。牽連犯畢竟不是數罪并罰在處罰原則上理應有所不同。在無礙于貫徹嚴懲嚴重的經濟犯罪精神的情況下牽連犯的處罰統一實行從一重重處斷原則是有利無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