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犯的處罰問題研究

導讀:
牽連犯的處罰問題研究牽連犯問題在我國刑法理論中一直存在爭論特別是牽連犯的處罰問題,更。此種觀點認為對于牽連犯應按數罪中最重的一個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內酌情從重判處刑罰。如侵入他人住宅盜竊的牽連犯盜竊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侵入他人住宅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三年以下即應以盜竊罪論處。重罪沒有附加刑而輕罪有附加刑的從牽連犯的整體性考慮在判處重罪的主刑的同時應附加適用輕罪的附加刑。此種觀點認為對于牽連犯既不能一律采用從一重處斷的原則也不能均適用數罪并罰而應當依據一定的標準決定究竟采取何種原則予以處斷。
牽連犯的處罰問題研究
牽連犯問題在我國刑法理論中一直存在爭論特別是牽連犯的處罰問題,更。所謂牽連犯是牽連犯的處罰問題是刑法理論和實踐中的一個重要問題我國現行刑事立法中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理論上則眾說紛紜司法實務中的操作標準也不統一。牽連犯的處罰問題也就是對牽連犯如何定罪量刑的問題。通說認為對牽連犯的處罰主張以從一重罪處罰亦即在處理時按牽連犯數罪中的最重的一個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內酌情從重判處。近年來我國刑法學界對牽連犯的處罰原則由以往普遍堅持通說mdashmdash從一重處斷原則發展到各種處斷原則的觀點爭鳴并進而演變為關于牽連犯概念的存廢之爭。
一、現有牽連犯處罰原則的理論觀點概覽
目前我國刑法學界關于牽連犯處斷原則的觀點主要有四種從一重處斷說、數罪并罰說、從一重處斷和數罪并罰擇一說(或稱雙重處斷原則說)、統一實行從一重重處斷說。
1、從一重處斷原則。此種觀點認為對于牽連犯應按數罪中最重的一個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內酌情從重判處刑罰。其理由是牽連犯雖然觸犯數罪名但它不是通常的數個獨立的罪行也不是單純的一罪其社會危害性大于一罪小于數個獨立的犯罪故裁判原則是從一重處斷。即按數罪中的一個較重的罪論罪并處以重罪之刑但不是必須以法定刑的最高刑處罰。如侵入他人住宅盜竊的牽連犯盜竊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侵入他人住宅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三年以下即應以盜竊罪論處。如上述原則不能體現從一重論處時可依數罪的事實、性質、危害、情節擇一較重者論處。
2、從一重重處斷說。該觀點認為不是一律對牽連犯判處法定最高刑而是考慮到他畢竟還犯了其他的罪應當在重罪的法定刑范圍內適當從重。同時重罪如果有幾個法定幅度(罪刑單位)也應該根據重罪本身的情節對號入座。重罪沒有附加刑而輕罪有附加刑的從牽連犯的整體性考慮在判處重罪的主刑的同時應附加適用輕罪的附加刑。在重罪的法定刑低于輕罪的法定最低刑時不能判處低于輕罪的法定最低刑的刑罰否則就有悖于從一重處斷的原則。在牽連犯的全部犯罪事實中無論是重罪還是輕罪的法定情節在量刑時都應當綜合地予以考慮。
3、從一重處斷和數罪并罰擇一說(或稱雙重處斷原則說)。此種觀點認為對于牽連犯既不能一律采用從一重處斷的原則也不能均適用數罪并罰而應當依據一定的標準決定究竟采取何種原則予以處斷。由于所采用的判斷標準不同此種觀點又可分為兩種類型其一為以法律規定為標準的雙重處斷原則說即對于刑法無明文規定或明文規定予以并罰的牽連犯應當實行數罪并罰。其二為以罪行輕重為標準的雙重處斷原則說即對于社會危害程度一般或輕罪的牽連犯應適用從一重處斷的原則對于社會危害程度嚴重或重罪的牽連犯則應實行數罪并罰。這種觀點實際上是對我國現行刑事立法的詮釋但理論界持這種觀點的較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