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關于醉駕是否入刑的問題

導讀:
如何看待關于醉駕是否入刑的問題喜憂參半治理酒駕局面復雜按照公安部交管局的統計醉駕入刑一年來查處的酒駕、醉駕數量大幅下降全國平均降幅超過四成。研究報告說醉駕入刑一年來酒駕司機逃避酒精測試的現象更加頻發。并非一律入刑免刑案例相繼出現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一年來“醉駕是否一律入刑”的討論無疑最具爭議。要正確把握危險駕駛罪構成條件不應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醉駕不能一律入刑”正是承認刑法總則效力的必然結果也是應有之義。2011年6月3日全國首例醉駕免刑案在新疆誕生。當天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法院判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免予刑事處罰。那么如何看待關于醉駕是否入刑的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看待關于醉駕是否入刑的問題喜憂參半治理酒駕局面復雜按照公安部交管局的統計醉駕入刑一年來查處的酒駕、醉駕數量大幅下降全國平均降幅超過四成。研究報告說醉駕入刑一年來酒駕司機逃避酒精測試的現象更加頻發。并非一律入刑免刑案例相繼出現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一年來“醉駕是否一律入刑”的討論無疑最具爭議。要正確把握危險駕駛罪構成條件不應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醉駕不能一律入刑”正是承認刑法總則效力的必然結果也是應有之義。2011年6月3日全國首例醉駕免刑案在新疆誕生。當天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法院判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免予刑事處罰。關于如何看待關于醉駕是否入刑的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看待關于醉駕是否入刑的問題
喜憂參半治理酒駕局面復雜
按照公安部交管局的統計醉駕入刑一年來查處的酒駕、醉駕數量大幅下降全國平均降幅超過四成。北京、上海這樣的大城市較上年同期更是下降了50、70以上刑法修正案(八)的震懾和教育效果明顯。
酒駕導致的交通事故也隨之下降。據統計201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全國因酒駕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下降22.3今年以來截至4月20日該指標下降了28。
“醉駕入刑一年來‘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觀念已逐漸深入人心。”全國政協委員、蘇州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坤說“這是一個艱難而巨大的轉變是國家和社會文明的進步。”
然而根深蒂固的酒文化決定了治理酒駕、醉駕不會因為刑法修正案(八)的實施而一勞永逸。不久前披露的一份研究報告就揭示了問題的復雜性。
這項名為“改善中國酒駕與超速駕駛的法律”的研究由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余云領銜完成世界衛生組織等機構提供了幫助。
研究報告說醉駕入刑一年來酒駕司機逃避酒精測試的現象更加頻發。被查獲后有的緊閉門窗躲在車內長達幾個小時有的停車后立即狂飲一瓶礦泉水還有的聲稱患有傳染病試圖嚇退交警。找人頂包的現象也屢見不鮮車內有其他乘坐人的酒駕司機會當場換人頂包沒有他人的則會尋找各種理由推諉等待來人為其頂包。
更讓人擔憂的是為了逃避處罰一些酒駕司機強行掉頭、沖卡甚至暴力抗法。常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支隊長朱星說“醉酒逃跑、強行沖卡行為發生率大幅增加直接威脅民警和公眾的人身安全極有可能導致重大交通事故。”
余云認為出現這些現象原因在于治理酒駕的配套法律法規過于“粗獷”。如逃避酒精測試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屬于“阻礙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處罰僅僅為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可罰款500元。再比如頂包法律對此并無規定。
“立法應當更細致、具體使處罰的威懾作用最大化。”余云強調應該修改和完善現有法律法規加大對各種對抗檢查、執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并非一律入刑免刑案例相繼出現
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一年來“醉駕是否一律入刑”的討論無疑最具爭議。
201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表示雖然刑法修正案(八)規定追究醉駕的刑事責任但根據刑法總則第13條規定的原則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要正確把握危險駕駛罪構成條件不應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
張軍的表態代表了最高司法機關的意見。在這之前最高法院已經發出緊急通知要求各級法院慎重穩妥處理醉駕犯罪案件避免不加區別一律入罪。
一年間眾聲喧嘩但隨著時間推移最高法院得到了越來越多的認同特別是學術界的支持。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院長趙志在其編著的“醉駕入刑”專家談一書中表示刑法分則是刑法總則的具體體現分則要接受總則的指導和制約不能與總則相抵觸。“醉駕不能一律入刑”正是承認刑法總則效力的必然結果也是應有之義。
“在這個問題上必須保持司法理性不能把公眾對醉駕行為的憤怒和非理性的情緒轉嫁到司法裁量上司法理性的最大魅力就在于能夠在洶涌的民意面前保持嚴謹的推理和清醒的邏輯。”趙志指出。
2011年6月3日全國首例醉駕免刑案在新疆誕生。人到中年的司機王某沒想到自己會成為第一個“幸運者”。
當天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法院判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免予刑事處罰。免刑的理由是血液中酒精含量為每百毫升83.06毫克超出醉駕標準不多在深夜11點、路上行人較少時醉駕社會危害性較小被查后認罪態度較好。綜合各種因素法院認定此案“情節輕微”。
此后重慶、湖北、廣東等地相繼出現醉駕免刑的案例。免刑的主要情節大同小異醉酒程度較低未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認罪態度較好。
同樣是酒駕結果卻不一樣引發了人們對司法公正的討論。
量刑不均亟待出臺司法解釋
醉駕不一律入刑那么究竟哪些情形下可以免于刑事處罰?尷尬的是目前尚沒有一個權威、統一而具體的判斷標準。
記者發現一年來醉駕犯罪案件量刑存在明顯的地區差異。比如北京、杭州等城市已判決的醉駕犯罪案件實刑率分別達99和95以上也就是說這些地方只有極少數的醉駕司機被處以緩刑或者免刑。
但在廣州據日報報道從去年5月1日至10月10日全市法院審結的50起醉駕案中18人被判處緩刑2人免于刑事處罰適用緩刑案件占已判決案件的36。去年第四季度廣東全省醉駕案件的緩刑與實刑之比已超過11。今年3月有關部門組成聯合調研組赴廣東對醉駕問題開展了專題調研。
另據檢察日報報道去年5月到今年2月合肥市廬陽區檢察院辦理了27起醉駕案在已判決的25起案件中被告人均被適用緩刑。
事實上人們對醉駕不一律入刑的最大質疑在于這為法官提供了自由裁量空間尤其是緩刑、免刑判決的出現有可能受到人情和特權干擾。這種疑慮不無道理。
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胡騰今年初在一次會議上坦言現在確實有選擇性司法、執法的情況導致有些人逃脫處罰降低了刑法的威懾力。
“到目前為止醉駕在何種情形下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還沒有一個切實可行的判斷標準這顯然是一個罪與非罪的模糊地帶需要最高法院作出明確的司法解釋杜絕刑法適用的模糊性。”中國刑法學會副會長、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劉權的看法也是社會各界包括一線辦案法官的共同呼聲。
記者獲悉最高法院正在對全國的醉駕案件進行調研醞釀出臺相關司法解釋。
劉權表示制定司法解釋要考慮醉酒程度、醉酒原因、醉駕的路段和次數等因素來綜合認定。
社會合力拒絕酒駕從被動變主動
醉駕入刑一年來公安機關保持“零容忍”態度高強度查處檢察院、法院的工作量也大幅增加。專家指出治理酒駕、醉駕應該發揚社會自治精神形成合力。
“治理酒駕單憑公、檢、法三部門的力量在實踐中往往捉襟見肘因此可以考慮發揮非政府組織等社會力量的作用。”余云說。
他建議首先餐飲、酒吧等行業協會可以組織開展酒駕危害的宣傳活動通過服務員、保安的及時提醒、勸阻讓顧客“喝酒不動車、動車不喝酒”其次鼓勵發展代駕服務或者與出租車行業合作制定代駕的行業規范建立快捷的代駕糾紛解決機制第三在酒駕鑒定、醉酒者救治等方面政府可以與紅十字會、醫療協會等方面合作。此外提倡大力發展志愿者服務讓中小學生都來宣傳酒駕的危害。
余云認為充分調動非政府組織等社會力量既能擠壓酒駕的生存空間也能使拒絕酒駕的觀念得到更有效的傳播。
“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處于轉型發展的時期。在這個時候是制度建設重要還是更新觀念重要?我認為觀念和制度同等重要應該齊頭并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莫川告訴記者治理酒駕的根本出發點是尊重生命、保障生命權這項最基本的權利。“重視制度的同時也要重視生命權觀念的培養和傳播這一點上我們每個人都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