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犯在刑法分則的規定

導讀:
牽連犯是指行為人出于一個最終的犯罪目的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為而分別觸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態。在刑法分則中明確規定的有第120條第2款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第157條第2款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第198條第2款為了騙取保險金而故意造成財產損毀、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疾病等保險事故的第294條第3款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又有其他犯罪的等等。推薦閱讀我國牽連犯處罰原則的探討牽連犯處斷原則的利弊
牽連犯是指行為人出于一個最終的犯罪目的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為(目的行為、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而分別觸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態。
在刑法分則中明確規定的有
(1)第120條第2款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
(2)第157條第2款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
(3)第198條第2款為了騙取保險金而故意造成財產損毀、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疾病等保險事故的
(4)第294條第3款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又有其他犯罪的等等。此外相關司法解釋中也有不少關于對牽連犯實行數罪并罰的規定比較重要的有1、實施刑法第140148條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以及假藥等特定的偽劣產品犯罪行為同時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的2、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又有使用假幣行為的3、實施刑法第341條的犯罪行為即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狩獵罪同時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的以第341條之罪與妨礙公務罪等實行并罰4、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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