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犯數罪并罰的理由

導讀:
牽連犯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兩個以上符合特定犯罪構成要件的危害行為主觀方面表現為在牽連意圖的支配下具備了數個犯罪故意犯罪客體方面表現為兩個以上行為侵犯了不同的直接客體。其二對牽連犯實行并罰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牽連犯的社會危害性程度與無牽連關系的數個完全獨立犯罪相比沒有根本差別。其三對牽連犯實行數罪并罰符合我國刑事立法精神和發展趨勢。近年來在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釋中出現了對牽連犯進行并罰的規定。其四對牽連犯實行并罰有助于擺脫理論困境、解決司法難題。牽連犯是數罪一罪一罰數罪并罰有罪必罰對牽連犯并罰有利于實現一般預防的目的。
主要有下面幾個理由
其一牽連犯在形式上和實質上均為數罪。牽連犯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兩個以上符合特定犯罪構成要件的危害行為主觀方面表現為在牽連意圖的支配下具備了數個犯罪故意犯罪客體方面表現為兩個以上行為侵犯了不同的直接客體。
其二對牽連犯實行并罰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牽連犯的社會危害性程度與無牽連關系的數個完全獨立犯罪相比沒有根本差別。
其三對牽連犯實行數罪并罰符合我國刑事立法精神和發展趨勢。近年來在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釋中出現了對牽連犯進行并罰的規定。
其四對牽連犯實行并罰有助于擺脫理論困境、解決司法難題。牽連犯自其產生至現在面臨的種種困境表明牽連犯的研究已走進了死胡同而對其實行并罰把它視同并罰數罪則牽連犯的存廢、牽連關系的判斷等一系列問題便迎刃而解。由于牽連犯的存在在司法實踐中對同樣的犯罪事實主張其為牽連犯以及吸收犯、想象競合犯、結果加重犯、單純一罪者均有之對牽連犯進行并罰也會克服這些問題。
其五對牽連犯實行數罪并罰是實現我國刑法目的必然要求。牽連犯是數罪一罪一罰數罪并罰有罪必罰對牽連犯并罰有利于實現一般預防的目的。至于行為人主觀上出于犯一罪目的認為是一罪可以認為是行為人法律上的認識錯誤不能作為不予并罰的理由。
其六牽連犯自產生以來在世界范圍內承認它的寥寥無幾而且原先承認牽連犯的國家(如日本)也準備廢止它。
其七對牽連犯并罰可以與連續犯、吸收犯的處斷原則保持平衡。連續犯的同質性與吸收犯各犯罪行為基本性質的一致性決定了對它們要實行從一重重處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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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牽連犯的再思考
試論我國刑法上的牽連犯
相關知識
牽連犯刑事責任應堅持從一重重處斷的原則。
1、堅持從一重重處斷符合有關的哲學基本原理。
馬克思主義哲學認為任何事物都是量變和質變的統一。各種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也是千變萬化的。但總的說來一罪的危害性應小于數罪的危害性在這兩者之間必然有一些犯罪行為的危害性介于其中有人將這樣的一些犯罪行為叫做罪數不典型。在我們看來牽連犯應是罪數不典型中的一種。因此對其處罰應遵循重于一罪、輕于數罪的處罰原則。馬克思曾經指出實際的罪行是有界限的因此懲罰也應該有界限mdashmdash要使懲罰成為合法的懲罰它應該受到法的原則的限制。任務就是要使懲罰成為真正的犯罪后果。懲罰在犯罪者看來應是他的行為的必然結果mdashmdash因而也應該是他本身的行為。他受懲罰的界限應該是他的行為的界限。犯法的一定內容就是一定罪行的界限。因而衡量這一內容的尺度也就是衡量罪行的尺度。馬克思在這里明確指出了刑罰輕重應與犯罪危害性程度相一致的原則。貝卡利亞也曾經指出既然存在著人們聯合起來的必要性既然存在著作為私人利益相互斗爭的必然產物的契約人們就能找到一個由一系列越軌行為構成的階梯它的最高一級就是那些直接毀滅社會的行為最低一級就是對作為社會成員的個人所可能犯下的、最輕微的非正義行為。在這兩者之間包括了所有侵害公共利益的我們稱之為犯罪的行為這些行為都沿著這無形的階梯從高到低順序排列。如果說對于無窮無盡暗淡模糊的人類行為組合可以應用幾何學的話那么也很需要有一個相應的、由最強到最弱的刑罰階梯。有了這個精確的、普通的犯罪與刑罰的階梯我們就有了一把衡量自由和暴政程度的潛在的共同標尺它顯示著各個國家的人道程度和破壞程度。卡利亞在這里指出各種犯罪行為按危害性大小可以排成一個階梯與此相應也應有一個相應的刑罰階梯。
2、堅持從一重重處斷原則符合刑法思想的發展方向。近代以來刑法理論的發展經歷了古典學派、實證學派和折衷主義三個主要階段刑法學的研究重點也由重視行為發展到重視行為人再發展到既重視行為又重視行為人三個階段。牽連犯的產生正是適應了刑法理論思想發展的一般趨勢。對牽連犯實行從一重重處斷正是考慮其主、客觀方面的危害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從而實現刑法的價值。相反如果取消牽連犯將其作為數罪并罰的一種來處理根本無視牽連犯的主、客方面的特殊情況不僅違背了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基本原則而且不利于實現刑罰目的。
事實上既使是數罪并罰在各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也并不是始終采取并科主義的而是根據刑種特點從實現刑罰目的(尤其是特殊預防)的角度出發采取多種方法來實行數罪并罰比如吸收主義限制加重主義等。這也進一步證實追究犯罪的刑事責任一定要從犯罪自身(包括犯罪行為和犯罪人)的特點出發。作為危害性介于單純一罪和并罰數罪之間的牽連犯理應實行從一重重處斷主義。
3、堅持從一重重處斷符合牽連犯自身的特點。一方面牽連犯危害性輕于并罰數罪。牽連犯主觀上只有一個最終的犯罪目的數行為雖有各自的故意,但都受這一目的支配而且這一目的對于牽連犯數行為故意的形成和發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換句話說這一目的在若干故意中具有重要地位缺乏這一特定目的牽連犯的數行為的具體故意便失去獨立存在的意義。因此根據禁止重復評價原則不能對數故意進行完全獨立的重復評價。牽連犯的客觀方面雖然有數個危害行為但這數行為間具有手段與目的或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系它們之間具有內在的一致性。換句話說它們之間具有某些質的相同點具有某些同質的東西。因此對數行為進行完全獨立的各自評價將會使這些同質的東西得到重復的評價也會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另一方面牽連犯的危害性重于單純一罪。牽連犯主觀方面除有一個最終犯罪目的外還有數個犯罪故意較僅有一個犯罪故意的單純一罪主觀惡性重。牽連犯客觀方面數行為在侵害目的罪客體的同時也附帶侵害了其他客體(有時甚至是十分重要的客體)對目的罪行為的評價不能完全包括對他罪行為的評價。因此牽連犯較單純一罪客觀危害重。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說對牽連犯從一重重處斷而不實行數罪并罰是完全符合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唯一根據的原理。主張對牽連犯進行并罰的人認為牽連犯完全符合數個犯罪構成是實質的數罪應并罰。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犯罪構成是實質和形式的統一。持并罰觀點的人只從形式上認識到牽連犯具備數個犯罪構成未從實質上認識牽連犯與并罰數罪的主、客觀方面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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