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受賄罪牽連犯應實行數罪并罰(檢察日報)

導讀:
筆者認為對受賄罪的牽連犯應明確規定實行數罪并罰原則。受賄罪的牽連犯實際已具備了受賄罪與他罪的獨立的犯罪構成要件鑒于職務犯罪的特殊危害性應當對受賄罪的牽連犯實行數罪并罰。出于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的刑事政策考慮對受賄罪的牽連犯不應實行從一重處罰原則。3.對受賄罪的牽連犯實行從一重處罰原則雖然從量刑上不會導致輕判之虞但難以對被吸收的輕罪作出應有的否定評價不利于引導公務員樹立正確的是非觀念不利于預防職務犯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謀取正當利益和不正當利益。在謀取利益的過程中很可能觸犯其他罪名。筆者認為行為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性質上屬于牽連犯。這時存在兩個行為一是收受財物行為另一個是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行為。受賄罪的成立并不以行為人實際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為前提只要收受了財物并允諾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受賄罪即告既遂。行為人非法收受財物并實施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觸犯其他罪名的是行為人在一總的犯罪目的下基于數個罪過實施的數個行為在形式和實質上均已構成數罪。行為人先收受財物后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行為人在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過程中收受財物為事前受賄、事中受賄其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觸犯其他罪名的屬于犯罪的結果行為觸犯其他罪名。行為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先收受財物在后的為事后受賄其謀取不正當的利益行為觸犯其他罪名的屬于犯罪的方法行為觸犯其他罪名。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刑法理論通常主張采取從一重處罰原則。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款也規定因索取或者收受賄賂而枉法裁判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即對受賄罪的牽連犯實行從一重處罰原則。可是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這說明新刑法對受賄罪的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尚不明確需要作出明確的司法解釋。傳統刑法理論一般認為牽連犯的處罰原則為從一重處罰。筆者認為對受賄罪的牽連犯應明確規定實行數罪并罰原則。1.受賄罪的牽連犯在實質上是數罪這是實行數罪并罰原則的客觀基礎。受賄罪的牽連犯實際已具備了受賄罪與他罪的獨立的犯罪構成要件鑒于職務犯罪的特殊危害性應當對受賄罪的牽連犯實行數罪并罰。2.罪刑相適應原則是對受賄罪的牽連犯實行數罪并罰的理論基礎。當前受賄犯罪猖獗如成克杰、胡長清之流動輒受賄上百萬、千萬元嚴重侵害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社會危害性極大。出于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的刑事政策考慮對受賄罪的牽連犯不應實行從一重處罰原則。3.對受賄罪的牽連犯實行從一重處罰原則雖然從量刑上不會導致輕判之虞但難以對被吸收的輕罪作出應有的否定評價不利于引導公務員樹立正確的是非觀念不利于預防職務犯罪。4.對受賄罪的牽連犯實行數罪并罰可以保持法律規定的連續性和與相關職務犯罪牽連犯處罰原則的協調性。1988年關于懲治貪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