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期限數罪并罰不超過多少年

導讀: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刑法》第89條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因此,除刑法明文規定的以外,對其他牽連犯不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一、管制期限數罪并罰不超過多少年
1、依據刑法的規定,數罪并罰后管制的期限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刑期不超過三十五年的,判刑不超過二十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不適用數罪并罰的情況有哪些
1、繼續犯。繼續犯,也稱持續犯,指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繼續狀態的犯罪。典型的繼續犯如非法拘禁罪等。《刑法》第89條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一般認為這里的犯罪行為有繼續狀態,就是指繼續犯。
2、想像競合犯。想像競合犯是指基于一個犯意,實施一個犯罪行為,侵犯了數個客體,成立數個罪名的情況。
3、法條競合。法條競合又稱法規競合,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數個具有包容關系的具體犯罪條文,依法只適用其中一個法條定罪量刑的情況。
4、結合犯。結合犯是指將本來是刑法上各自獨立成罪的數個行為由法律明文規定結合成為一罪的情況。例如日本刑法第241條規定的強盜強奸罪,是指犯強盜罪而又強奸婦女的行為,就是盜竊罪與強奸罪在刑法規定上的結合。關于我國現行刑法是否存在結合犯問題,目前刑法界還存在著爭論。
5、連續犯。連續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狀態。如連續實施數個殺人行為。《刑法》第89條第1款中的犯罪行為有連續狀態,就是指連續犯。
6、牽連犯。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其方法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從傳統刑法理論上講,牽連犯是不實行數罪并罰的。但修訂后的刑法也規定了對部分犯罪性質特別嚴重的也可以實行數罪并罰,如《刑法》第157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因此,除刑法明文規定的以外,對其他牽連犯不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