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主合同與從合同的關系

導讀: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擔保合同的從屬性,又稱附隨性、伴隨性,是指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須以一定的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我國《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擔保合同的訂立目的是保障所擔保的債務履行,保護交易安全和債權人利益。二是處分上的從屬性,即擔保合同應隨主合同債權的移轉而移轉。三是消滅上的從屬性,即主合同關系消滅,為其所設定的擔保合同關系也隨之消滅。那么如何界定主合同與從合同的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擔保合同的從屬性,又稱附隨性、伴隨性,是指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須以一定的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我國《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擔保合同的訂立目的是保障所擔保的債務履行,保護交易安全和債權人利益。二是處分上的從屬性,即擔保合同應隨主合同債權的移轉而移轉。三是消滅上的從屬性,即主合同關系消滅,為其所設定的擔保合同關系也隨之消滅。關于如何界定主合同與從合同的關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主合同是不受其他合同種類限制而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相反,主合同是必須以其他合同種類的存在為基礎而不能獨立存在的合同。兩者之間的關系有一個明確的標準,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闡述。
一、從合同的特點
從合同的主要特點在于其從屬性,即它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為前提。這種從屬性主要表現如下:
1、成立的從屬性:從合同的成立以主合同的成立為前提。
2、消滅的從屬性:主合同消滅,從合同當然消滅。
3、處分的從屬性:當事人對主合同的處分,如無特別規定其效力及于從合同。
二、主從合同的效力關系
合同與從合同的區分,主要意義在于認識二者在效力上的關聯性和從合同的從屬性,即從合同不能獨立存在,而必須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為成立和生效的前提;主合同轉讓,從合同不能單獨存在;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失去效力;主合同終止,從合同也隨之終止。
三、主從合同的仲裁管轄問題
1、主合同是無須以其他合同存在為前提即可獨立存在的合同。這種合同具有獨立性。從合同,又稱附屬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主從合同的關系是基于內容上的彼此實質聯系,又多體現在確定合同效力、訴訟時效和反映依存關系等方面。
2、主從合同均為合同,均需符合合同的要件,具備合同的一般特征。而且合同屬于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綜合同體,從合同從效力等方面附屬于主合同,基于權利的可放棄性及選擇性,主合同權利人即可以選擇一并起訴或申請仲裁從合同當事人,也可有先后順序,抑或放棄權利,因此,在有先后順序的情況下,且從合同無仲裁管轄約定的情況下,仍要受主合同仲裁管轄的約束就明顯不合法,也不合邏輯了。
3、另,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可見,合同爭議解決條款是獨立存在的,從合同當然可以獨立選擇自己的爭議解決方式。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又稱附隨性、伴隨性,是指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須以一定的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被擔保的合同關系是一種主法律關系,為之而設立的擔保關系是一種從法律關系。我國《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
擔保合同的訂立目的是保障所擔保的債務履行,保護交易安全和債權人利益。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成立上的從屬性,即擔保合同的成立應以相應的合同關系的發生和存在為前提,而且擔保合同所擔保的債務范圍不得超過主合同債權的范圍。
二是處分上的從屬性,即擔保合同應隨主合同債權的移轉而移轉。
三是消滅上的從屬性,即主合同關系消滅,為其所設定的擔保合同關系也隨之消滅。
四是效力上的從屬性,擔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擔保合同的訂立時間,可以是與主合同同時訂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訂立在先,擔保合同隨后訂立。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約定擔保合同不從屬于被擔保的合同的,若被擔保的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并不因之而無效。《擔保法》第14條和第59條也明確規定了最高額保證和最高額抵押,允許為將來存在的債權預先設定保證或者抵押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