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提前終止保證合同有效嗎

導讀: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應當注意的是,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那么主合同提前終止保證合同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應當注意的是,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關于主合同提前終止保證合同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主合同提前終止保證合同有效嗎
主合同提前終止,如果在保證期限內的,保證合同有效,超過保證期限的,保證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條【債權債務終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三條【保證責任免除】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二、合同終止有什么法律后果
合同關系終止后,發生相應的法律后果。
1、合同權利義務消滅,未履行的合同義務不再履行;
2、合同附隨義務發生,并進入履行階段;
3、合同終止后,當事人的特定權利和合同的特定條款仍然有效;
(1)合同中的結算和清理條款仍然有效。
(2)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不因合同終止而消滅。
4、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應當注意的是,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合同中的結算和清算條款是合同中相對獨立的部分。所謂結算條款,就是當事人把某個時期的各項經濟收支往來核算清楚的約定;清算在此意指金錢債務的了解。同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法的條款一樣,合同中結算和清算都不因合同的終止而影響其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