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述大陸法系中的結合犯

導讀:
一、成立結合犯是否要求基礎犯罪與相結合之罪的被害人必須為同一人在日本學界關于該問題的研究并不凸顯主要是在事后強盜罪這一具體犯罪中論及事后強盜罪的實行行為順序與普通強盜罪的實行行為順序顛倒竊取行為在前而強暴脅迫行為在后,然而大陸法系之結合犯理論在揭示行為人成立或者說觸犯刑法所規定的結合犯其行為必須具備什么條件這一問題上存在很大分歧,然而大陸法系之結合犯理論在揭示行為人成立或者說觸犯刑法所規定的結合犯其行為必須具備什么條件這一問題上存在很大分歧。
關鍵詞結合犯結果加重犯成立條件結合犯是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中的重要概念通常被界定為依照法律的規定將數個獨立的構成要件結合成為一個構成要件的犯罪。它廣泛地存于大陸法系國家(地區)的刑法中。然而大陸法系之結合犯理論在揭示行為人成立或者說觸犯刑法所規定的結合犯其行為必須具備什么條件這一問題上存在很大分歧。在我國臺灣地區由于受日本刑法學界的影響通說也認為結合犯的被害人不限于同一個人。其次當條文文字規定不清楚時如上述強盜結合犯等則以學者通說認為并不以侵害相同的行為客體為結合犯之要件以符合其立法目的。換言之當被害人并不相同時亦可成立該條項之結合犯。關于論述大陸法系中的結合犯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鍵詞結合犯結果加重犯成立條件
結合犯是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中的重要概念通常被界定為依照法律的規定將數個獨立的構成要件結合成為一個構成要件的犯罪。它廣泛地存于大陸法系國家(地區)的刑法中。然而大陸法系之結合犯理論在揭示行為人成立或者說觸犯刑法所規定的結合犯其行為必須具備什么條件這一問題上存在很大分歧。本文在對這些學說分歧進行逐一評介的基礎上闡述筆者的見解以求教于中外學界同仁。
一、成立結合犯是否要求基礎犯罪與相結合之罪的被害人必須為同一人
在日本學界關于該問題的研究并不凸顯主要是在事后強盜罪這一具體犯罪中論及事后強盜罪的實行行為順序與普通強盜罪的實行行為順序顛倒竊取行為在前而強暴脅迫行為在后。然而事后強盜之竊取的被害人與暴行脅迫的被害人可能為不同人。例如甲在對乙實施竊盜的機會對于欲前往逮捕的第三人丙施以暴力脅迫。那么在這種情況下能否成立事后強盜罪?對此應成立事后強盜罪。西村教授還推而廣之既然承認如此的強盜罪那么普通的強盜罪也應做相同的解釋在對于第三者的關系上例如強盜傷人罪或強盜殺人罪的成立應該予以承認。又在強盜強奸罪之場合如甲乘侵入乙家強盜的機會也強奸在同宅租屋寄居之丙的場合應成立強盜強奸罪。由上可見日本學者主張基礎犯罪與相結合之罪的被害人是不必為同一個人的。但是學者們并沒有說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在我國臺灣地區由于受日本刑法學界的影響通說也認為結合犯的被害人不限于同一個人。不過也有學者主張關于這個問題應基于罪刑法定主義的精神作嚴格的解釋。該論者指出本文認為首先必須就條文的規定進行文字觀察。例如第223條規定犯強奸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此處之被害人自是指強奸罪之被害人。刑法第348條之擄人勒索罪亦同本旨限于被擄之人始可成立擄人勒索罪之結合犯。其次當條文文字規定不清楚時如上述強盜結合犯等則以學者通說認為并不以侵害相同的行為客體為結合犯之要件以符合其立法目的。換言之當被害人并不相同時亦可成立該條項之結合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