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無區同故意造成傷害,應是否適用連帶侵權賠償責任

導讀:
交通事故中無共同故意造成傷害,應是否適用連帶侵權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侵權行為的主體須為二人以上。這一論述是能夠成立的,但將其上升到《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三條的理解與適用,結合司法實踐,對其應做進一步的說明、細化。如生產者生產不合格的商品,銷售者予以銷售,給消費者造成損害。那么交通事故中無區同故意造成傷害,應是否適用連帶侵權賠償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中無共同故意造成傷害,應是否適用連帶侵權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侵權行為的主體須為二人以上。這一論述是能夠成立的,但將其上升到《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三條的理解與適用,結合司法實踐,對其應做進一步的說明、細化。如生產者生產不合格的商品,銷售者予以銷售,給消費者造成損害。關于交通事故中無區同故意造成傷害,應是否適用連帶侵權賠償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中無共同故意造成傷害,應是否適用連帶侵權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解釋在不否定主觀說的基礎上,將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中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產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情形剝離出來,規定為共同侵權。而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中,侵害行為間接結合導致同一損害結果情形的發生的,構成法學理論上的“多因一果”的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其在責任的承擔上依據民法的利益均衡原則,根據對各行為人的過失程度或者其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原因力大小的確定,實行按份責任承擔的原則。
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形態,是指數個行為人并無共同過錯,而致他人損害的侵權行為。其法律特征為:(1)加害主體的復數性。侵權行為的主體須為二人以上。(2)主觀上無意思聯絡。各行為人不僅沒有共同故意,也沒有共同過失,一般情況下,他們無法預見到自己的行為與他人的行為會結合在一起并對他人造成同一損害。(3)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數個無意思聯絡的共同加害人的行為與損害的結果具有因果關系。(4)致害結果的同一性和數個行為的偶然結合性。各行為人的行為偶然結合而造成對受害人的同一損害。這種行為的結合,不是行為人主觀因素造成的,而是各行為人所不能預見和認識的客觀的、外來的、偶然的情況引起的。(5)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的法律后果,是依據各行為人的過錯程度確定其各自所應負的責任。
然而,對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第(4)項法律特征做進一步分析,即從行為的結合方式入手,應將這種偶然結合細化為是直接結合還是間接結合,并由此而引申出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法律后果的不同:
1.關于各行為的結合方式。有學者認為,由于數人在主觀上無意思聯絡,只是因為偶然因素,使無意思聯絡人的各行為偶然結合而造成同一損害結果。各行為人的行為結合在一起的因素不是主觀因素,而是行為人所不能預見和認識的客觀的、外來的、偶然的情況。這一論述是能夠成立的,但將其上升到《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三條的理解與適用,結合司法實踐,對其應做進一步的說明、細化。由此應當分清在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中,行為的直接結合與行為的間接結合的區分:
(1)行為的直接結合。所謂直接結合是指數個行為結合程度非常緊密,對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無法區分。雖然這種結合具有偶然因素,但其緊密程度使數個行為凝結為一個共同的加害行為,共同對受害人產生了損害。如生產者生產不合格的商品,銷售者予以銷售,給消費者造成損害。如2005年2月22日《人民法院報》上刊登的浙江省安吉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獵狗咬牛,牛瘋撞人,責任誰負”的侵權糾紛案件,最后法院認定邱*根的損害是兩動物主人的疏忽大意行為共同造成的,構成共同侵權,由張*時賠償邱*根各項損失的10%,郎尚明賠償邱*根損失的90%,張*時、郎尚明互負連帶賠償責任??梢?,數個侵害行為的結合對受害人的損害而言是必然的,這種行為的競合是具有非常強的關聯共同性的。
(2)行為的間接結合。間接結合是指多種原因相對比較松散的、非直接結合的,但由于各行為的結合在事實上產生了對同一對象的致害結果。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的各行為人的各行為相互間接結合,而致使損害后果發生,其損害后果發生的原因不具有同時性,通常是相互繼起,各自獨立,但互為中介,數個行為分別構成損害后果的直接原因或間接原因,也即“多因一果”。故此,間接結合的明顯特征是松散性、非直接結合性和非同時性。比如,一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一肇事車輛將一路人左胳膊撞傷,后另一肇事車輛將又該路人的腿撞傷,由于兩肇事車輛的行為間是非同時性的、松散的和行為的非直接結合性,即兩行為間具有了行為的間接結合性,因此依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兩肇事車輛應該負擔分別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