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已經調解完結,出現新的情況侵權人是否需要繼續賠償

導讀:
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雙方在公安機關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劉某支付全部醫藥費外,另行賠償王某1500元,并約定“今后無涉”。庭審中,劉某認為本起交通事故經公安民警調解后達成賠償異議,且已履行完畢,因此拒絕另行支付其他費用。那么交通事故已經調解完結,出現新的情況侵權人是否需要繼續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雙方在公安機關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劉某支付全部醫藥費外,另行賠償王某1500元,并約定“今后無涉”。庭審中,劉某認為本起交通事故經公安民警調解后達成賠償異議,且已履行完畢,因此拒絕另行支付其他費用。關于交通事故已經調解完結,出現新的情況侵權人是否需要繼續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事故已經調解完結,出現新的情況侵權人要不要繼續賠償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決一起當事人在公安機關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后,出現協議未約定的新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去年12月25日下午,居民王某騎自行車外出,被駕駛電動自行車的劉某撞傷。經上海市某醫院診斷,王某系軟組織挫傷。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雙方在公安機關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劉某支付全部醫藥費外,另行賠償王某1500元,并約定“今后無涉”。10天后,王某因感覺受傷部位未見好轉跡象,便到另一家專科醫院就診時發現,事發當日該部位已構成骨折。王某隨即向法院起訴請求劉某支付因骨折產生的各類費用共計1萬余元。
庭審中,劉某認為本起交通事故經公安民警調解后達成賠償異議,且已履行完畢,因此拒絕另行支付其他費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由于醫生診斷的原因,調解時并未將原告受傷處已發生骨折的情況考慮在賠償內容中。雖然協議中約定了“今后無涉”的條款,但該約定是建立在原告的傷情沒有發生骨折的基礎上。現在原告提供的證據證明其傷勢發生了新的變化,就其骨折情況請求賠償,有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應當受到支持。因此,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劉某另行賠償原告損失6500余元。
二、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已超過了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的給付年或是者殘疾賠償金的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法院起訴要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該準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實需要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2.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3.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明確定期金的給付時間、方式以及每期給付標準。執行期間有關統計數據發生變化的,給付金額應當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4.定期金按照賠償權利人的實際生存年限給付,不受本解釋有關賠償期限的限制。
5.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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