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應關注合同終止情由

導讀:
對于勞動合同期限尚未屆滿,因企業破產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應由清算組與職工協商提前終止雙方的合同關系,不管是否協商一致,都應作為提前終止合同關系。筆者建議,勞動法應盡快修改職工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條件,不能不管合同終止的情由,一概規定不能取得經濟補償金,而應對合同終止的情形進行細化,凡是由于客觀原因致使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應有權取得經濟補償金。那么勞動法應關注合同終止情由。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勞動合同期限尚未屆滿,因企業破產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應由清算組與職工協商提前終止雙方的合同關系,不管是否協商一致,都應作為提前終止合同關系。筆者建議,勞動法應盡快修改職工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條件,不能不管合同終止的情由,一概規定不能取得經濟補償金,而應對合同終止的情形進行細化,凡是由于客觀原因致使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應有權取得經濟補償金。關于勞動法應關注合同終止情由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筆者認為,有必要理清合同解除與終止這一關系,將勞動合同關系解除納入終止范圍,即勞動合同關系解除就是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以減少不必要的勞動爭議合同糾紛,同時,也有利于在破產案件審理中,對職工的勞動合同關系消滅作準確界定與處理。對于勞動合同期限尚未屆滿,因企業破產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應由清算組與職工協商提前終止雙方的合同關系,不管是否協商一致,都應作為提前終止合同關系。
筆者建議,勞動法應盡快修改職工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條件,不能不管合同終止的情由,一概規定不能取得經濟補償金,而應對合同終止的情形進行細化,凡是由于客觀原因致使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應有權取得經濟補償金。
趙建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