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合同補償金的標準

導讀: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那么勞動法合同補償金的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關于勞動法合同補償金的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以上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3、《勞動合同法》所稱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含加班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支付二倍的工資中增加的一倍工資、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應剔除加班工資,勞動者上一個月因病等處于非正常勞動狀態的,按正常勞動下的工資標準執行。
4、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勞動合同自然到期,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從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