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合同到期賠償標準是什么

導讀:
這種在勞動合同終止時也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的規定顯然是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建立長期的相對穩定的勞動關系。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一、新勞動法合同到期賠償標準是什么
1、(1)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是勞動合同法的突破規定,原來的勞動法只是規定了解除時,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種在勞動合同終止時也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的規定顯然是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建立長期的相對穩定的勞動關系。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同樣,這里所指“月工資”也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但是,有一種情況用人單位在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就是: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這是勞動者不再愿意繼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這時用人單位不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故上述小劉的情況是得不到補償的。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動合同到期補償計算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話,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三)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經濟補償的金額取決于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補償。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員工的月工資太高,即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經濟補償金只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并且計算的最高年限不超過1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