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及風險提示

導讀:
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滅,亦即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關系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而終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原有的權利義務不再存在。《勞動法》第23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因此,在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必須出具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且送達給勞動者。那么勞動合同終止及風險提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滅,亦即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關系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而終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原有的權利義務不再存在。《勞動法》第23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因此,在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必須出具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且送達給勞動者。關于勞動合同終止及風險提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滅,亦即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關系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而終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原有的權利義務不再存在。《勞動法》第23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終止僅限于兩種情形,不能滿足實踐的需要,《勞動合同法》對此進行了完善和豐富,將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增加到了六項。《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時為準。 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風險提示】勞動合同終止并不等于勞動關系消滅,可能因勞動合同續訂、延長、事實勞動關系存在而繼續保持勞動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6]6號第1條第2項規定,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通俗地說就是有書面通知且送達的,勞動爭議發生,仲裁申請期限開始計算,勞動者必須在時效內主張權利;沒有書面通知的,勞動爭議未發生,勞動者可隨時主張權利,這將導致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不穩定。因此,在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必須出具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且送達給勞動者。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