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吵架"禁令遭解雇 公司依法支付賠償金

導讀:
吳女士因和同事發生爭執,觸犯了公司“不得與同事吵架”的禁令,被公司開除。日前,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依法保護了吳女士的合法權益。事后,吳女士收到了公司的解聘書,理由是她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第27條的規定:“嚴禁公司員工之間吵架,一經發現核實后,將給予辭退處理。”吳女士不服,案經勞動仲裁后,進入司法程序。同事之間遇到問題,發生分歧和爭執乃正常現象,且并沒有產生影響公司的嚴重后果,因此公司辭退吳女士的理由不能成立。單位單方面解除與吳女士的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最終,花山法院判決該公司支付吳女士賠償金8800元。那么違反"吵架"禁令遭解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吳女士因和同事發生爭執,觸犯了公司“不得與同事吵架”的禁令,被公司開除。日前,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依法保護了吳女士的合法權益。事后,吳女士收到了公司的解聘書,理由是她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第27條的規定:“嚴禁公司員工之間吵架,一經發現核實后,將給予辭退處理。”吳女士不服,案經勞動仲裁后,進入司法程序。同事之間遇到問題,發生分歧和爭執乃正常現象,且并沒有產生影響公司的嚴重后果,因此公司辭退吳女士的理由不能成立。單位單方面解除與吳女士的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最終,花山法院判決該公司支付吳女士賠償金8800元。關于違反"吵架"禁令遭解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吳女士因和同事發生爭執,觸犯了公司“不得與同事吵架”的禁令,被公司開除。日前,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依法保護了吳女士的合法權益。
吳女士系馬鞍山一藥房正式員工,上班已3年多。2008年10月31日,吳女士在工作大廳內與同事發生爭執。事后,吳女士收到了公司的解聘書,理由是她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第27條的規定:“嚴禁公司員工之間吵架,一經發現核實后,將給予辭退處理。”吳女士不服,案經勞動仲裁后,進入司法程序。
花山法院審理認為,公司可以制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員工也有遵守的義務,但是,公司的規章制度應符合法律規定,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德和公平原則。同事之間遇到問題,發生分歧和爭執乃正常現象,且并沒有產生影響公司的嚴重后果,因此公司辭退吳女士的理由不能成立。單位單方面解除與吳女士的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
最終,花山法院判決該公司支付吳女士賠償金8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