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競業禁止工作,是否應當給付賠償金 ?

導讀:
網絡公司獲悉后,要求我支付違約賠償金。我認為我不是經理,不屬于競業限制的對象,不應當支付網絡公司賠償金,請問程律師,網絡公司可以要求我給付違約賠償金嗎?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競業限制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最長一般不得超過三年,并且要給勞動者一定的補償。那么從事競業禁止工作,是否應當給付賠償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網絡公司獲悉后,要求我支付違約賠償金。我認為我不是經理,不屬于競業限制的對象,不應當支付網絡公司賠償金,請問程律師,網絡公司可以要求我給付違約賠償金嗎?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競業限制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最長一般不得超過三年,并且要給勞動者一定的補償。關于從事競業禁止工作,是否應當給付賠償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程律師:
2003年8月,我被安慶一家網絡公司聘任為業務員,當時,網絡公司與我簽訂了一份《商業秘密保護協議》,約定在職期間我必須遵守公司的保密規定,離職后公司給予一定的補償,但在離職后二年內仍應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并不得從事同業競爭,如違反約定,公司將有權要求我賠償經濟損失。今年11月,我因故辭職,單位也給予一定的補償。最近,我在安慶同行業的一家電腦公司重新就職。網絡公司獲悉后,要求我支付違約賠償金。我認為我不是經理,不屬于競業限制的對象,不應當支付網絡公司賠償金,請問程律師,網絡公司可以要求我給付違約賠償金嗎?
王響
王先生: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有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雖然,從《公司法》來講,競業限制的適用對象僅限于公司的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員工未作規定,但是從民法的誠信原則和忠實義務的角度考慮,公司的員工,特別是掌握企業核心技術、經營秘密的管理人員理應遵守誠實信用的一般原則。公司為了維護自身的權益,通過與員工簽訂勞動協議,制訂保密規定,擴大競業禁止的主體適用范圍,對員工從事同類營業的行為進行限制,這與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誠實信用和忠實義務的基本原則是相一致的。
《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實際工作中,用人單位通常與知悉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另行簽訂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的范圍僅限于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直接競爭的業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最長一般不得超過三年,并且要給勞動者一定的補償。
你與網絡公司之間曾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雙方簽訂的《商業秘密保護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并且網絡公司在你辭職時還給你一定的經濟補償,所以,你也應當全面履行約定的義務,在你違反該協議從事同業競爭的工作時,是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的,網絡公司可以要求你給付違約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