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小哥持刀傷人,其平臺是否承擔責任

導讀:
外賣小哥持刀傷人,其平臺是否承擔責任依據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外賣小哥是在工作過程中與人發(fā)生爭執(zhí)將人捅死的是屬于職務行為平臺是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lián)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外賣小哥持刀傷人,其平臺是否承擔責任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外賣小哥是在工作過程中與人發(fā)生爭執(zhí)將人捅死的是屬于職務行為平臺是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lián)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guī)定。
故意傷害罪如何量刑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⑴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⑶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⑷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后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雇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⑴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
⑵因被害人的過錯引發(fā)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fā)犯罪負有責任的
⑶犯罪后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