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車”交通事故傷人,專車平臺是否需要擔責

導讀:
2015年4月20日王某在上海通過網上甲專車平臺選擇了一輛專車回家在回家的途中因司機李某操作不當引發交通事故王某受重傷住院治療。王某要求甲專車平臺在交強險外承擔剩余賠償責任甲專車平臺則辯稱自己不需要承擔剩余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甲專車平臺應承擔賠償責任。甲專車平臺作為信息的發布者有責任和義務對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并承擔信息不真實的過錯責任司機李某的駕駛信息不符合甲專車平臺對外承諾的標準故甲專車平臺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當發生交通事故時專車平臺的內部運營模式不成立免責抗辯理由其只能作為專車平臺內部擔責的責任劃分依據。那么“專車”交通事故傷人,專車平臺是否需要擔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5年4月20日王某在上海通過網上甲專車平臺選擇了一輛專車回家在回家的途中因司機李某操作不當引發交通事故王某受重傷住院治療。王某要求甲專車平臺在交強險外承擔剩余賠償責任甲專車平臺則辯稱自己不需要承擔剩余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甲專車平臺應承擔賠償責任。甲專車平臺作為信息的發布者有責任和義務對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并承擔信息不真實的過錯責任司機李某的駕駛信息不符合甲專車平臺對外承諾的標準故甲專車平臺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當發生交通事故時專車平臺的內部運營模式不成立免責抗辯理由其只能作為專車平臺內部擔責的責任劃分依據。關于“專車”交通事故傷人,專車平臺是否需要擔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5年4月20日王某在上海通過網上甲專車平臺選擇了一輛專車回家在回家的途中因司機李某操作不當引發交通事故王某受重傷住院治療。經查李某剛取得駕駛證。王某要求甲專車平臺在交強險外承擔剩余賠償責任甲專車平臺則辯稱自己不需要承擔剩余責任。
分歧
對于甲專車平臺是否應擔責任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甲專車平臺不承擔賠償責任。依據現有模式專車平臺同司機李某間沒有任何關系是王某租賃了租賃公司的車輛同時還找了一個代駕司機李某故甲專車平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甲專車平臺應承擔賠償責任。甲專車平臺作為信息的發布者有責任和義務對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并承擔信息不真實的過錯責任司機李某的駕駛信息不符合甲專車平臺對外承諾的標準故甲專車平臺應承擔賠償責任。
管析
小編同意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專車平臺有義務對自己發布的信息負責。依據甲平臺發布的互聯網專車服務管理及乘客安全保障標準對成為專車有嚴格的標準要求“駕駛員具備三年以上駕齡并通過駕駛技術考核”同時其在對用戶宣傳時也保證專車安全可靠。上述標準要求作為甲平臺對用戶的承諾同時用戶也是基于對專車平臺的信任而選擇專車服務因此甲平臺有責任和義務對信息進行審核并確保真實可信并且應承擔信息發布不真實的過錯責任。雖然現行法律法規未對上述情形作出明確規定但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的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以此類推作為網絡平臺的專車平臺也應承擔因自我過錯原因而產生的責任。
第二、專車平臺和司機間的內部關系不成立免責的抗辯理由。現有的專車運營模式為用戶通過專車軟件選擇租賃車輛而駕駛員系客戶通過勞務公司聘請的“代駕”(在專車平臺中未體現)通常租賃的車輛司機就是該租賃車輛的“車主”。從法理上看作為一名的普通的用戶其不具備專業的行業知識和法律知識用戶在常理上會認為專車平臺是作為該專車的管理者法律也不會苛求普通用戶應當知曉上述的復雜關系。因此當發生交通事故時專車平臺的內部運營模式不成立免責抗辯理由其只能作為專車平臺內部擔責的責任劃分依據。
第三、從實踐中來“專車”已經成為一個時代新興的行業它能有效地改善人民群眾的出行條件用戶通過專車平臺叫車已成為非常普遍的現象。由此引發的交通事故糾紛也日益增多矛盾突出。如果單純地撇開專車平臺責任既違背專車平臺參與其中的事實情況又讓用戶的救濟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容易造成社會矛盾突出。因此明確專車平臺的應有責任有著重要的社會意義和現實意義。一方面規范專車平臺運營模式明確法律責任進而規范整個專車市場秩序促進其健康有序發展另一方面保障用戶權利避免專車平臺和司機間相互扯皮、推脫責任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綜上所述上述案例中甲專車平臺應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