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傷人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導讀:
持刀傷人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持刀傷人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故意傷害罪具體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首先必須有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然后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且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案例咨詢:持刀傷人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張立九于2021年4月2日3時許,在北京市海淀區某歌廳內,與白某發生沖突,張立九持隨身攜帶的尖刀猛刺白某的胸腹部一刀,白某因肝臟破裂、下腔靜脈破裂出血、顱內出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引起呼吸循環衰竭死亡。張立九于2021年4月3日向公安機關投案。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律師解答:
張立九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張立九作案后自動投案,能夠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鑒于案發后張立九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且張立九自愿認罪,依法可對其再酌予從輕處罰。
持刀傷人處罰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