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金融平臺是否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導讀:
網絡金融平臺發展越來越迅速網絡金融股平臺的發展給我國金融秩序帶來了一系列的變化,并催生出多樣化的金融方式。從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利益來說,早已經說支付寶為首的已經擾亂了社會的正常金融秩序,并且不具有國家正式的銀行類似的金融機構的資質,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支付寶是否已經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條件?區分社會變革和違法行為因此,深圳追債人認為,我們應理性對待這類新型的網絡金融平臺,不應簡單地將其納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范疇,應進行具體分析。那么網絡金融平臺是否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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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金融平臺發展越來越迅速
網絡金融股平臺的發展給我國金融秩序帶來了一系列的變化,并催生出多樣化的金融方式。但是,除了我們常說的高風險的P2P之外,類似于支付寶、微信支付等大家熟知的金融平臺已經日益具有金融機構的作用,甚至由于互聯網的發展已經開始趕超銀行,成為我們最喜歡用的金融支付平臺。從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利益來說,早已經說支付寶為首的已經擾亂了社會的正常金融秩序,并且不具有國家正式的銀行類似的金融機構的資質,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支付寶是否已經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條件?
區分社會變革和違法行為
因此,深圳追債人認為,我們應理性對待這類新型的網絡金融平臺,不應簡單地將其納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范疇,應進行具體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