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交通事故案(二)殘疾賠償金是否一定根據傷殘等級賠付?

導讀:
2006年3月21日,冷某被張某駕駛的車輛撞成重傷,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后冷某將肇事者張某、車主沈某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各項損失共計64萬余元,其中,要求按照四級標準支付傷殘賠償金共計19萬余元。法院認為,冷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精神障礙七級傷殘,從事原來工作的可能性小,繼續從事其他職業也很困難,原告要求調增殘疾賠償金的請求應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調整殘疾賠償金至四級的請求不予支持,決定調整殘疾賠償金數額與五級相同,即169008元。最終,法院判決張某、沈某共同賠償冷某各項損失31萬余元,精神撫慰金3萬元,保險公司賠償冷某醫療費20萬元。那么保定交通事故案(二)殘疾賠償金是否一定根據傷殘等級賠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6年3月21日,冷某被張某駕駛的車輛撞成重傷,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后冷某將肇事者張某、車主沈某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各項損失共計64萬余元,其中,要求按照四級標準支付傷殘賠償金共計19萬余元。法院認為,冷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精神障礙七級傷殘,從事原來工作的可能性小,繼續從事其他職業也很困難,原告要求調增殘疾賠償金的請求應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調整殘疾賠償金至四級的請求不予支持,決定調整殘疾賠償金數額與五級相同,即169008元。最終,法院判決張某、沈某共同賠償冷某各項損失31萬余元,精神撫慰金3萬元,保險公司賠償冷某醫療費20萬元。關于保定交通事故案(二)殘疾賠償金是否一定根據傷殘等級賠付?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定交通事故案(二)殘疾賠償金是否一定根據傷殘等級賠付?
冷某系計算機專業本科畢業,就業于某網絡公司,從事網絡維護工作。2006年3月21日,冷某被張某駕駛的車輛撞成重傷,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鑒定,冷某系顱腦損傷所致輕度精神障礙,構成七級傷殘。事故發生后,冷某所在公司認為其無繼續工作的能力,與之解除了勞動關系。后冷某將肇事者張某、車主沈某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各項損失共計64萬余元,其中,要求按照四級標準支付傷殘賠償金共計19萬余元。
被告對事實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但王某、沈某認為既然已經做了鑒定,就應該按照鑒定等級計算殘疾賠償金,不能要求增加。法院認為,冷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精神障礙七級傷殘,從事原來工作的可能性小,繼續從事其他職業也很困難,原告要求調增殘疾賠償金的請求應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調整殘疾賠償金至四級的請求不予支持,決定調整殘疾賠償金數額與五級相同,即169008元。最終,法院判決張某、沈某共同賠償冷某各項損失31萬余元,精神撫慰金3萬元,保險公司賠償冷某醫療費20萬元。目前,該案已全部執行完畢。本案的主審法官說,在本案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對各項具體費用的計算均無爭議,爭議焦點在于殘疾賠償金的數額以及計算標準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殘疾賠償金的計算,以勞動能力喪失為標準并適當考慮受害人的收入喪失情況,即兼顧了勞動能力與收入喪失標準。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只有殘疾賠償金與其對受害人收入的影響明顯不對稱時才能進行調整。其中進行調增時,只有在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才可以相應調增殘疾賠償金。所以通常在三種情況下才能對賠償數額進行調整:一是傷殘程度較輕,殘疾賠償金數額較小;二是受害人所受傷害器官功能障礙與受害人所從事職業密切相關;三是受害人所受傷害造成殘疾對受害人的職業造成嚴重影響,指受害人已經不能或基本不可能從事受傷前從事的職業。只有具備這3個條件才能對殘疾賠償金進行調整。當然,在目前情況下,調整的幅度不宜過大,以免造成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利益的不平衡。
本案原告冷某系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職員,從事網絡維護工作,因交通事故致殘后生活上無法自理,且因腦部損傷較嚴重,有輕度精神障礙,情緒不穩定,今后繼續從事原來工作的可能性不大,在當今社會很難再有類似單位接受,繼續從事其他工作亦有很大難度。原告的現實情況是已被原單位解雇,而專家證人的證言也證實原告今后的病情趨向復雜,最多能維持現狀。綜上,無論從現實還是從未來的可能性看,均可以認定原告的傷殘已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所以原告的殘疾賠償金應該是符合該條款規定予以調整的。綜合各方面因素,法院最終將原告的殘疾賠償調增50%,即按五級傷殘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