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是否并用

導讀:
二者都是事先約定的,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一般來說應當視為約定的損害賠償,但二者是有區別的。但學術界和實務界主流的觀點是當事人雖然可以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損失賠償金,但要受到國家法律的干預,不能既判支付違約又判支付賠償金。王利明教授認為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違約金具有懲罰性,不具有賠償性,違約金與賠償金可以并用;如果違約金的性質約定不明的,不得兩者并用。同時,如果違約方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則還應給付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之不足。那么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是否并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者都是事先約定的,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一般來說應當視為約定的損害賠償,但二者是有區別的。但學術界和實務界主流的觀點是當事人雖然可以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損失賠償金,但要受到國家法律的干預,不能既判支付違約又判支付賠償金。王利明教授認為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違約金具有懲罰性,不具有賠償性,違約金與賠償金可以并用;如果違約金的性質約定不明的,不得兩者并用。同時,如果違約方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則還應給付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之不足。關于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是否并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對其與違約金之間的關系如何理解?二者都是事先約定的,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一般來說應當視為約定的損害賠償,但二者是有區別的。前者僅為計算損失的方法,后者是一個具體數額;前者需守約方對對方是否違約、損失大小、賠償范圍、因果關系進行舉證,后者只要對方違約就可按約定違約金主張權利;前者不可請求法院調整,后者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或過分高于實際損失時可請求法理增加或酌減。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從立法的表述看,使用的是“可以……,也可以……”是一種選擇,即當事人選擇一種承擔違約責任方式,不可并用,而且違約金就是損失賠償金,兩者雖有區別但都是對守約方進行補償,其本質是一回事。因此,不得判違約方既承擔違約金又賠償損失。
在案件中也常遇到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損失賠償金,這個問題如何處理?一種觀點認為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從其約定作出判決。但學術界和實務界主流的觀點是當事人雖然可以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損失賠償金,但要受到國家法律的干預,不能既判支付違約又判支付賠償金。梁慧星教授談到違約金是賠償性的,就不能與賠償金和實際履行并用。王利明教授認為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違約金具有懲罰性,不具有賠償性,違約金與賠償金可以并用;如果違約金的性質約定不明的,不得兩者并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李國光長、奚曉明庭長認為,一方未給對方造成損失或沒有超過違約金的,只適用違約金,不適用賠償金;如受損害一方有證據證明損失大于違約金的,按約定的損失計算方法計算出的實際損失賠償;沒有約定或無法定違約的,只適用損失賠償金。
當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或過分高于實際損失時,法院是直按實際損失判,還是調高或酌減違約金判?對此有不同觀點。在北沙坡村村委會訴西安市高新技術開發區東區管委會等拖欠征地款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 民一終字第40號民事判決中,最高人民法院不是按實際損失判決的,而是通過調整違約金方式。因此在實際損失和違約金并存時,一方當事人應申請法院調整違約金較妥。
2、在合同中同時約定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守約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對于不足部分可以請求賠償損失;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高于實際損失的,對于守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在合同中約定違約方除應賠償全部損失外,還應以違約金對其懲罰,守約方在獲得全部損失賠償后,又向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由于過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或由法律的規定,支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貨幣。
賠償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給予一定數量貨幣進行賠償。
區別:不管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是否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只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違約方就必須給付另一方違約金;給付賠償金的前提必須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同時,如果違約方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則還應給付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之不足。
(一)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它具有以下特征:1、以違約行為為產生條件,不以損害事實的產生為前提。2、當事人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意見,金錢數額明確具體,沒有爭議性。3、具有懲罰性,當合同一方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或為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時就發生了違約金。
(二)損害賠償金: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或依據合同規定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它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違約行為。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2、具有損害事實。損害事實必須是實際已經發生的,未發生的損害事實不能產生損害賠償金。3、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4、具有補償性。與違約金不同的是,損害賠償金是以實際損失的程度作為賠償的范圍,因此在性質上是具有事后補償性的。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