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并用會得到支持嗎

導讀:
一般來說,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應視為對損害賠償金額的預先確定,因而違約金與損害賠償是不可以并存的。違約金與損害賠償是否并存,牽涉到違約責任的適用是否以發生實際損害為要件以及國家對違約金的干預問題。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對于不足部分可以請求賠償損失;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高于實際損失的,對于守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違約損害賠償則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雙方具有獨立性。定金責任的承擔不能替代損害賠償。也就是說,既不能將定金責任作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也不能在計算損害賠償時將定金列入其中。那么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并用會得到支持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來說,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應視為對損害賠償金額的預先確定,因而違約金與損害賠償是不可以并存的。違約金與損害賠償是否并存,牽涉到違約責任的適用是否以發生實際損害為要件以及國家對違約金的干預問題。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對于不足部分可以請求賠償損失;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高于實際損失的,對于守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違約損害賠償則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雙方具有獨立性。定金責任的承擔不能替代損害賠償。也就是說,既不能將定金責任作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也不能在計算損害賠償時將定金列入其中。關于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并用會得到支持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來說,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應視為對損害賠償金額的預先確定,因而違約金與損害賠償是不可以并存的。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是否并存,牽涉到違約責任的適用是否以發生實際損害為要件以及國家對違約金的干預問題。
原則上可以說違約金的運用并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為前提,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當事人都應支付違約金。
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的規定,違約金低于損失的可以請求法院適當予以增加。
據此,雖然違約金的適用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為要件,但最終違約金金額大小的確定與實際損失額密切相關,法院或仲裁機構對違約金數額的調整是以實際損失額為參照標準的。
二、違約金與賠償損失怎么適用
《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實踐中違約金和損失賠償的適用一般原則:
1、如果合同中僅選擇違約金作為違約責任方式,未約定賠償損失的,應按照違約金的約定執行。違約金不足以補償損失的,守約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但增加的部分以彌補實際損失金額為限。
2、在合同中同時約定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守約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對于不足部分可以請求賠償損失;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高于實際損失的,對于守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在合同中約定違約方除應賠償全部損失外,還應以違約金對其懲罰,守約方在獲得全部損失賠償后,又向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損害賠償與違約定金責任的區別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它替代物。定金具有擔保性質,它具有擔保、證約、預付款三種作用。而違約損害賠償則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雙方具有獨立性。定金責任作為一種獨立的責任形式,其適用不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前提,而且適用的是“定金罰則”。損害賠償以損害為前提,以賠償實際損失為限度。定金責任的承擔不能替代損害賠償。也就是說,既不能將定金責任作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也不能在計算損害賠償時將定金列入其中。當然,如果同時適用定金和損害賠償,其總值超過標的物價金總和的,法院應酌情減少定金的數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