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能否并用

導讀:
法院一般不支持兩種同時適用,沒約定的情況下只能選擇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但如果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在違約金不足以彌足損失的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則是有效的。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8條規定:“當事人既主張約定違約金,又主張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因此定金與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只能選擇適用。那么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能否并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一般不支持兩種同時適用,沒約定的情況下只能選擇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但如果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在違約金不足以彌足損失的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則是有效的。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8條規定:“當事人既主張約定違約金,又主張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因此定金與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只能選擇適用。關于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能否并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一般不支持兩種同時適用,沒約定的情況下只能選擇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但如果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在違約金不足以彌足損失的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則是有效的。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8條規定:“當事人既主張約定違約金,又主張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因此定金與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只能選擇適用。
從法理上進行分析,定金罰則具有懲罰性,違約金也具有懲罰性,如果同時并用,則有違公平原則的基本精神。對于違約方過于苛刻,另一方則獲得不應該獲得的收入。




